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很难要求其他的补偿,即便你要求了,也未必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如果这次高空坠物不只是砸坏了车辆,还存在着人员受伤的话,那么除了车损之外,还需要赔付其他费用,例如:
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乃至精神损失费等等。
如果没有人员伤亡的话,按照法院已判结的类似案例来看,侵权方只需要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就可以。
因为如果只是“高空坠物砸车”,这就属于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按照现在的司法实际来看,你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
至于误工费、交通费,除非你有特别合理的证据能进行充分的佐证,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至于律师费,多数法院认为,这属于“间接非必要”损失,一般不予以支持。
高楼坠物致死亡,无人承认,楼主平摊,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高楼坠物致人死亡,抓获主犯是警察的工作职责,法院不能为警察的无能推脱责任。如若某小区发生杀人案,警察查不出凶手,是否也要整个小区或整个市、或整个省乃至全国共同平摊?
二、高楼堕物死亡,楼主共同平摊,不符合"疑案从无"的办案原则,以及法律条文。凶手抓到与否是警察的事,不能因为警察破不了案,而殃及无辜,各打五十大板,这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刅案态度,以及法律本身的混账。
三、高楼堕物死亡,楼主共同平摊,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文。无辜受害家属是值得同情,但受害家属也不能在警察未破案之前或警察暂时无法破案的情下,毫无证据地告无辜的整栋楼主,要告必须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则就是"滥杀无辜"。不合情更不合法。
四、高楼坠物死亡,法院判楼主共同平摊,一有违"疑案从无"原则,二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案精神,其本身就不是主持公平正义的乌龙法院,楼主可以把法院的"共同平摊"判决视作废纸一张。该干嘛就干嘛,不理采它。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你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的损失。
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部分,赔偿请求权已转给了保险公司,是否要追偿,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
你的车子保险费的问题,明年不会多交,因为你车的遭受危险的程度并不会因为偶发的事故而提升等级。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楼上下来一个人把人杀了,找不出杀人犯,是否把全楼人都杀了?
拿管制刀具威胁他人能判几年_持刀入室恐吓,没有伤人能判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