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指的什么_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0:33:19 人阅读
导读:问: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答: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卖土地,所谓改变土地用途,一般是将农村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一般...

问: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

答: 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卖土地,所谓改变土地用途,一般是将农村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一般有三类用途。

1、国有商业建设用地。主要是企业单位征收占用的土地。

2、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和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

3、国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这类土地范围比较广,比如: 交通、通信、电网、能源、医疗、教育、军用等领域的建设用地。

那么如何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呢?

首先、要依法征收。

所谓征收换一种说法就是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出售给需要用地的人。作为购买土地的人,想买农民的土地来干什么?关于改变土地的用途要符合地方规划。比如,购买人想买块地建私房,首先要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购买地段能不能批地,只有在城镇居民规划区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批地才能购买,否则买过来也不能修建房屋。

其次、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购买人从农民手中购买到土地后,需要到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凭土地出让金的票据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才能合法修建房屋或者依法改变土地用途。

总之,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要符合地方土地规划,只有改变的用途符合土地总体规划才能办理农地转批建设用地手续,不符合地方土地规划的,即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能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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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要用于非农建设,首先要进行征地程序,对于基本农田要报国务批准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进行出让后方可用于建设。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直接未经批准在农田上建房的属于违法建设,国土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逾期房主不履行义务的,国土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土地的性质主要是两个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主要是规划管理部门与国土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土地用途。其他用地主要是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部总体规划确定。  2.变更土地用途,一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的要求,二是要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3.变更土地用途,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国有土地分类有: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每一种土地用途都是经过登记的,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原本登记的土地用途,要经过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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