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是债权人吗_生活中如何区分债权人和债务人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58:04 人阅读
导读: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希望鱼长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我会置之不理吗?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寄养鱼苗以图增值”,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旨在“...

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希望鱼长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我会置之不理吗?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寄养鱼苗以图增值”,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旨在“吞食”这个鱼塘!

债务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钱进来,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是为了“把事业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为借口来实施诈骗”。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把事业做好,后者在主观上是为了将他人的钱据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备违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后者纯粹就是犯罪。如此,现在流行的“老赖”一词,完全是违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何来“老赖”的说法?

债权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钱出去,也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把事业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业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钱为借口来实施侵占”。前者主观上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不闲置,能够通过他人的事业来实现增值;后者主观上首先是企图侵吞他人的资产,借钱出去只是一个幌子。很明显,后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法院却不分青红皂白,让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化,给了这种犯罪行为广泛的生存空间。违背法理来裁判社会行为,那还能叫法院吗?所以,法院针对各种社会行为,必须站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终依据法理去进行裁定才对!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主观上都没有犯罪的动机,其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债务人的事业能够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开事业的发展来谈借贷关系,一定隐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为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应该融为一体,团结一致去对抗“有损债务人事业发展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此,各自的目标不但能够实现,双方的借贷行为以及情感关系也具有持续性!

笔者深有体会,作为债权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骗的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碰到了完全是“为了侵占资产”的“债权人”。最让笔者痛心的是:某些无辜的债权人认识不到这些道理,总是被某些“债权人”利用,不能与债务人站在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是的都是同一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人。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只能由银行担任,由此被称为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一是出票人,即汇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取汇款人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二是收款人,他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如汇款人的债权人;三是付款人,即被出票银行委托兑付票据的异地银行。 在银行汇票中,所形成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一是汇款人与出票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银行汇票产生基础是汇款人将其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二是出票银行同兑付银行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的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出票银行将资金解付给异地的兑付银行,兑付银行即接受了付款委托,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1,债务人分别是支票:出票人;本票:出票银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汇票的主债务人是付款人。

2,支票和汇票的区别: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汇票是以个人,企业,或银行。为付款人。

如果“乙替甲还丙钱”,就说明甲也欠丙的钱,否则还钱做什么涅?首先,写个说明,把上述债务关系说清,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之一。丙做账时直接核销甲的欠款就行了借: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甲 / 其他应收款—甲如果是借款归还,丙应给甲开具收据,证明欠款已经归还,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至于“乙欠甲钱”,由他们处理,你(丙)不需要考虑。问题补充:试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啊?借:预付账款 —乙公司 (冲销你们原来收的乙公司的预付款)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冲销原来甲公司对你们的欠款)这个分录是用甲公司对你们的欠款来归还乙公司给你们的预付款(你们欠乙公司的)。不过这样做要写一个三方协议,即你们都同意用乙公司的预付与甲公司的应收对冲。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个三方协议,这样对冲是可以的。

简单说,还钱是种义务,需要还钱的人叫债务人;

要钱是种权利,可以要钱的人叫债权人。


1、债权人是指享有权利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人。  

2、债务人是指负有义务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负有向债权人为一定行(给付)的人。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方、相互储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都不能成立和存续。  

4、例如:借款关系中,出借人是债权人,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权利;借款人是债务人,负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你要是借条上写借债权人多少钱,你可以主张没收到债权人的钱,债权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你也就没有还款义务,要求债权人举证付款给你了。

你要是写的收到债权人多少钱,那你就要证明自己没收到,这个借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人授意你这样写的,你收到的钱是担保人的。不过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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