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采取的归责原则_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6:15:35 人阅读
导读: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

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

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

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分别如下:  归责原则: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构成要件: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修改对于归责原则问题有所关注,有进步意义,实质是扫除了国家赔偿的制度性障碍: 即将原《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简单的去掉“违法”二字,使国家赔偿真正落到实处,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原则的重大进步归责原则是赔偿制度的基础与灵魂。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因为取消自我认定“违法”的确认程序从违法归罪变成结果归罪,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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