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怎么办_我的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应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50:47 人阅读
导读:第一,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用“合、法、公、民”四个字来审视规章制度,合即合理,法即合法,公即公示,民即民主。规章制度作为“依法治厂”的“重器”,前提必须在法律上...

第一,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用“合、法、公、民”四个字来审视规章制度,合即合理,法即合法,公即公示,民即民主。规章制度作为“依法治厂”的“重器”,前提必须在法律上有效力。如果不是一个“合法公民”,相当于具有“出生缺陷”。先天不足的话,即使援引规章制度中的某个条款对员工进行处理,也可能被裁判者认定因为效力不足而不予支持。实践中,曾经有的企业在仲裁庭上,信誓旦旦地拿出企业的一份规章制度,振振有词地答辩说根据本厂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之规定,对员工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结果仲裁员用“合法公民”的标准打量了一下这份规制制度,原来其制定的过程连最基本的民主程序都没有履行,结果当然是被“一枪毙命”。所以,不能符合“合法公民”人品的规章制度,类似于“擦屁股纸”。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合法原则、合理原则】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程序】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程序】

第二,处理决定要有理有据。对员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是“不利益”处分,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但是对一些违法乱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安于本职工作的员工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内部自主管理权,可以扣发特定项目的奖金,进行警告、降低职位等,最严厉的处分将直至开除。这就好比公司内部的“行政执法”,同样要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规章制度条款准确。赏罚分明,以理服人,这是一份好的规章制度的应有之义。实践中怎么做,要结合企业文化,团队文化,灵活机动,凭借HR的内功修炼,争取把规章制度运用到炉火纯青的地步。记住,规章制度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整人”,不是给人“穿小鞋”,而是要激发全厂员工的积极性,促进自觉性,奖励先进,惩处顽劣,帮扶落后,服务于企业发展大局,否则格局就太“low”了。

第三,处理要及时高效。比如,如果有证据掌握员工多次违纪,达到规章制度相应处分类型的条件,就要及时作出决定。规章制度里最好注意明确时效。明确半年内,一年内等,否则,你拿几年前的小过失,合并来算员工的违纪次数,再予开除,在合理性上就受人怀疑,不宜得到支持。再如,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要试用期内及时作出考评结论,一锤定音,不要拖泥带水,否则过了试用期,再说人家不合格,就没道理了。

第四,告知要作好记录。口头的,能录音则录音;书面的,能签字则签字。拒绝签收的,参考民法关于送达的方式,可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第五,处理讲方式方法。对员工的最终处理前,要有相应的警示,给予改过的机会,做到仁至义尽。不要用过分的、生硬的做法,避免一些过激的刺激方式,令人心服口服,当然这要看管理者的管理艺术了。

我正走在劳动仲裁维权的路上,可以关注我!

我见过许多公司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那些大都是一些私营厂,小公司。很多人印象中,外资厂,一些大厂,会做的很正规。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儿,在效益不好的时候,他们也是绞尽脑汁,变着花样的去套路下面的员工,利用信息差,逼着员工走人。所以他们做了许多在法律的边缘的事情。

就以本人来讲,在公司发生工伤以后,公司第一时间,不是去给员工治疗手术,却是想方设法去掩盖和扭曲工伤的事实!

接下来,本人在跟公司交涉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收集证据。你跟公司讲感情,公司跟你讲利益。沟通到最后,实在是鸡同鸭讲时,不得不走仲裁这条路了。

在公司还没注意的时候,我已经将证据都收集齐全了。

劳动仲裁处目前已经受理,我过两天去领取受理通知,再接下来就是等待开庭仲裁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管前路怎样,都要坚定信心,勇往直前!多年回首,会发现这是自己一段难忘的经历和能力的提升的过程!

一,判断单位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不违法的前提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经过公示。也就是说单位合法的第二个前提是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劳动者,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

最后,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己除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呢?投诉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谁投诉”——投诉主体、“投诉谁”——投诉对象、“投诉什么”——投诉内容、“什么时候投诉”——投诉时机、“去哪儿投诉”——投诉地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诉材料等都有讲究。

谁投诉?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与投诉的不同规定,投诉一般须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处分等问题,投诉人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投诉请求事项之间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投诉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人社部门信访接待室当面投诉。

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举报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甄别,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被举报单位名称不明等),将不予立案,只做为案源了解情况处理。如职工通过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其需本人携带证据到相关部门当面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大众培训楼102房间,信访电话:86164585,劳动监察电话:86116363)。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不是广义的劳动者,而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劳务纠纷,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承包、租赁等引起的劳务纠纷,以及因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当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佣关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谁?

投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等机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投诉时应列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具体地址。如果劳动者知道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职工不能明确被投诉对象,也就不能立案查处,无法维权。

温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诉用人单位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投诉什么?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在投诉文书上写明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说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权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诉文书上填写“XX制衣有限公司约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一直到今天还没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约3500元,存在无故拖欠本人工资的行为”。同时,劳动者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资约3500元”。

温馨提示

提醒劳动者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投诉内容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虽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相对较广,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无权处理所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个人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建筑行业的讨要工资可向建设清欠部门投诉;又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问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发生的争议等。

什么时候投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规定。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查处。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时间长了,不仅不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会给劳动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万一超过查处时效,便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去哪儿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实际用工行为发生地(即工作地点)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用工单位注册地进行投诉。

用法律武器束维护我们公民自已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那些违纪违法的单位领导如此猖狂下去,吭害农民工的血汗钱!!!!!害群之马不能轻绕。

现在有许多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用工形式不按常规出牌,我行我素。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岗位设置不足,下岗、失业、求职的人太多,形成了粥少僧多的竞争局面。有些求职者为了养家糊口,明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总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勉为其难的忍受着煎熬,违心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二、某些黑心的老板,利益熏心,钻《劳动法》的空子,职工要想维权就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企业有专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有钱有时间和工人耗得下去,一旦拖个一两年,职工的诉讼期也过期了,到那个时候也就不了了之了。即便是你到了仲裁打赢了官司,你在这里的工作时间也算到头了。所以,他才会有持无恐。

三、劳动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如果劳动部门能出重拳打击、处罚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些违法用人单位的不良用工行为,也会有些收敛。

假如遇到这样的单位,劳动者要想拥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收入,一是要学会忍气吞声和适应,二是要学会随波逐流。实在忍受不了,只有以法维权,走司法程序。然后对单位说:拜拜!――再也不见!

我是执业律师,很荣幸受邀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公司说不怕劳动仲裁要么是公司负责人对法律不了解而盲目自信,要么是以此吓唬劳动者以达到减少仲裁数量的目的。至于公司破产肯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做如下分析:

第一,劳动仲裁后,如果员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且诉讼费只需要10元。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法院判决文书基本上都是网上公开,而且在使用“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公司时是可以看到判决书内容的。这个时候,较多的诉讼记录往往会提示企业存在风险非常不利于企业对外谈业务和招工。所以,任何企业都是怕诉讼的,较多的败诉记录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如果企业负责人告诉员工不怕诉讼往往出于两点考虑(1)用这种方式吓唬员工,让员工妥协从而不敢提起仲裁,进而接受公司不赔偿或者较低的赔偿;(2)如果员工提起仲裁则往往采取拖字决,员工往往拖不起,仲裁、一审、二审下来起码1-2年,給员工产生一种公司不怕诉讼的错觉,进而以较低金额达成和解或调解。

第三,在仲裁、一审、二审后,员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会列入失信黑名单 ,即“老赖”名单,并且在公司申请破产时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也是担心劳动仲裁的。

第四,公司破产属于公司死亡的一种形式,这时劳动者兢兢业业说没有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款,第46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所以,公司是怕劳动仲裁的,说不怕往往是假像,劳动者们要练就火眼金睛加以赠别;公司破产也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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