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诉讼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若一个行为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不涉及其合法性(即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就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只能采取复议。
例如:
一对老年夫妇原有住房拆迁,但是有关部门分配拆迁房的时候为他们分配到顶楼(没有电梯的住宅),那这个问题就只涉及到合理性。因为法律规定对此类住房的分配没有限制,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从我们的主观上来判断的话,它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而不是诉讼。这个例子是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当事人因为没有提起复议直接起诉了,导致复议机关因为已经走了司法途径而不受理复议,同时法院也无法因为该合法行政行为不合理而撤消,因此最后没能解决。
另外,最近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好象要开始改革了,据我所知好象上海已经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处理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了。你可以关注一下。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审查。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不可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因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一般理解为: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