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十三条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2:20:21 人阅读
导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规定,在法律上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劳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规定,在法律上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投资人的变更,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是形式上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实质上的变更,而形式上的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不破产且劳动合同不到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存在。如果企业的性质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由国企变为私企,也就是国企改制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分流与安置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再就是国企变为私企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相应改变了。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根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者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老单位订立的劳动者合同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随新老单位的合并分立而变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条是指劳动者上年度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数,也就是说,上年度工资总数/12个月,但也有例外,就是劳动者月工资如果超过所在省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按实际工资支付,而是按平均工资三倍支付。例如,你地区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你实际工资8000元,就只能按6000元一个月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因某些对劳动合同履行不产生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依法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四、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五、投资人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即产权性质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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