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
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不利的自然条件;
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
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9、业主违约;
10、业主风险;
11、不可抗力。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在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扩展资料:《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总工期延误。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