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分割的遗产转继承_转继承人能参加遗产分割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4:50:41 人阅读
导读:律师答疑:谢邀!你这里没有把“老人”的身份说清楚,正常的理解我只能理解为父母,因为是遗产纠纷,如果是父母,你当然有权利分割。只是你存在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律师答疑:谢邀!你这里没有把“老人”的身份说清楚,正常的理解我只能理解为父母,因为是遗产纠纷,如果是父母,你当然有权利分割。只是你存在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可能性。


现状分析:

基于你的表述不太清楚,关于现状的分析是建立于如下假设成立的情况:

1、父母均已去世,且去世时间都超过20年;

2、父母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3、法定继承人是你和你弟弟;

4、遗产一直由你弟弟占有,你在20多年中一直没有通过诉讼去启动遗产分割。


法律分析:

1、你的弟弟应平分遗产;

2、你有权利去要求平分遗产;

3、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鉴于你父母已去世20多年,对于遗产纠纷的保护原则上是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行使”,且继承开始后,对于继承纠纷的保护最多不超过二十年。

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属于以上五类的继承纠纷,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这其中并不包括对于物权的析产纠纷,假如,你弟弟占有的是不动产(通常来说是房产,而你从未明确表示过放弃该遗产,你依然享有对该房产进行析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与继承有关的“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是对遗产的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因为“物权无限追及力”理论的存在,物权请求权不得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要说是三年或者二十年的期间已经经过,就是经过了百年或二百年,继承人仍然可以提起“物权纠纷”或者“析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是作出过专门的司法解释的——即《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大致是这样:

老夫妇费宝珍、费冀臣生育三女一子,老夫妇二人在无锡有一163.2平方米的自有房产。老夫妇的长女名为费玉英,于1942年与周福祥结婚,小夫妇婚后一直居住在前述房产内。此后,老夫妇中的丈夫费冀臣于1960年死亡,继而老夫妇的长女费玉英(即周福祥的妻子)于1962年死亡,费玉英死亡后周福祥仍居住在前述房产中。就此,老夫妇中的妻子费宝珍率领其儿子费江于1985年12月起诉周福祥,要求其搬出该房产。费冀臣病故后,对属于费冀臣所有的那部分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诉讼,可按照析产案件处理。

因此,你的提问中具体的遗产种类以及对于该遗产的具体处理方式都决定了你的权利是否还受法律的保护,总体而言,由于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所有关于继承纠纷的诉讼应都超过了诉讼时效,你丧失胜诉权。而析产纠纷仍受法律的保护,你有权利去要求析产。



以爷爷,父亲,法定继承人,子女为例:

转继承,是爷爷死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父亲死了,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个时候可以理解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因为爷爷死后继承已经开始,父亲按理说已经取得了从爷爷那里继承的份额,只不过在实际取得前父亲又死了,法定继承人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所以配偶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在爷爷死之前,父亲已经死了,后来爷爷死了,由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等)代为继承爷爷的遗产,可以说子女继承的是爷爷的遗产而不是父亲的,所以父亲的配偶不能继承。

总结,转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实际上是父亲的遗产,因此父亲的配偶,子女都可以继承。代位继承——子女继承的实际上是爷爷的遗产,所以父亲的配偶不能继承。

(第一次回答,不知道有没有说清楚,欢迎互相讨论)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发生转继承。即死亡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若此时继承人不幸去世,则继承的遗产份额将发生连续继承。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均存在转继承,甚至在遗赠中,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在遗产分割前不幸去世的,接受遗赠的权利也移转给受赠人的继承人。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转继承人能够继承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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