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赔偿_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怎样要求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7:09:21 人阅读
导读: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条件吗?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则取消了确认程序,有的学者就此认为,凡符合适用新国家赔偿法的案件,不存在确...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条件吗?

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则取消了确认程序,有的学者就此认为,凡符合适用新国家赔偿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作者认为,司法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行政赔偿需要根据不同求偿程序,以及确认程序的概念来作实质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确认程序,特指申请国家赔偿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原作出生效决定的国家机关认可违法,申请人方能取得国家赔偿。该制度的设置,尽管申请人最终能够取得国家赔偿,但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造成申请人的诉累。

申请人能够取得国家赔偿,均需要经过确认,只不过是将确认权交由其他国家机关而已,如,近日的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案,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就是确认。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作者认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事实上就是确认程序。

就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而言,从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就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而言,确认违法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评价,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形下只能接受;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首先肯定是要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关键是分不同情况进行

一、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 如发布公告等 如果这此行为错误,是不能直接要求赔偿的 必须是执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权利时 你才可以以执行机关为被告 指出其适用决定的错误 而导致其行为的侵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 以上两种情形 最后要落实到具体行政行为上 解决途径一是向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不服复议结果 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途径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成本低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否判决行政机关赔偿,需根据个案中具体的诉讼(赔偿)请求、违法事实、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作为或行政不作为)。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般可从五个方面判断:1、执法目的,2、行政职权,3、认定事实(证据),4、适用法律,5、执法程序。二、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即为原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伤害,也可以是经济损失。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原告没有实际的损害,或者原告的损害与行政行为无关,那么即使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也不能得到赔偿。所以,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原告都可获得行政赔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同情况,法院所作裁判的判决类型也有所不同。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判决类型也有所不同,有判决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确认违法等,其中判决确认违法又有不同情况予以区分。再次,很重要的一点,法院判决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希望法院判决给予其赔偿,必须在起诉时向法院明确提出赔偿请求(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分为单独赔偿诉讼和附带赔偿诉讼两类,后一种是指在提起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的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原告提出赔偿,须向法院提供其因违法行政行为所受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最后,回到这个提问,根据图片显示的信息可以看到,法院认定:二被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原告的砖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1、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首先,判决适用法律规定不当。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四条不能同时适用。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六十九条是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类型,不适用于确认违法判决。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是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一般是指行政事实行为或如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不可能恢复原来的法律状态,所以只能确认违法不能判决撤销。但法院根据该条款判决确认违法,并非不能判决赔偿。具体到本案,法院为何没有判决赔偿,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告在起诉时或者在庭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而只是将其作为一项起诉理由,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并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赔偿。如果是这种情况,原告可另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以上图片内容,法院第二项判决是驳回原告的前提诉讼请求(但不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由于信息不全,我们不知道“其他诉讼请求”是指什么,如果假设是指赔偿请求的话,那第二种可能性是法院虽然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但现有证据或者认定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或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插一句,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损失,必须是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或者可得利益。至于具体是以上哪种情况,应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毕竟提问中的信息不全。最后,原告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国家对哪方面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我们只有搞清这个情况,才能确定你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认定?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意义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相应的请求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哪些损害?

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我们在这儿说的侵犯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儿说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三、国家不赔偿哪些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规约束。由此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国家不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洪水将房屋冲走等。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四、损失如何认定?

除去国家不赔偿的情况,在国家赔偿情况框架下,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要求将强拆的房子恢复原状。还有说出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行政赔偿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以一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获取、固定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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