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征用安置补助费归谁_承包地征用补偿费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1:33:22 人阅读
导读: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对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6点裁判规则,希望可以帮到您更清楚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2、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对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3、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就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过程,就缔约纠纷、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发生纠纷的依据调解仲裁法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6、一方当事人未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的,仅就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范围。

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是应当由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

首先我来了解家庭责任承包地的权属性,家庭责任承包土地,咱们老百姓都叫责任田,既现在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者享有优先的承包权和生产经营权。这是国家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给咱们农民兄弟,细化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那么家庭责任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款归谁?小编带你一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细则及其相关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收耕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相关案例: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
2008年3月,被告山河村征用土地建校,原告赵某承包的(园子田)原承包面积0.9亩,(实际面积1.18亩)被征用。当征田补偿费37760元发放时,被告召开村民大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签名盖章的方法要收回原告部分承包田地,从而达到截留原告部分征田补偿费的目地。而原告所承包的田地,自两包到户至今,经过几度换证,现持有(2007)第09672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截留的征地补偿费人民币15360元反还原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定,依法给予原告诉求支持。



综上所述家庭责任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归承包者个人所有,其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是依靠唯一现有的土地,土地被征收的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其依法应得的补偿款项无权侵犯,或哄抢,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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