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依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及补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企业破产时股东出资尚未缴齐,则股东需要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之后,剩余财产才属于股东。
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作为债权人要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规定破产案件法院是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我们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法院按照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操作当中,破产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与法院进行沟通,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尤其如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一)债权的真实性;(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要提供报表等财务资料。(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在破产之后可能会引发一大堆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单单是简单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问题,具体可能包括了很多的其他债权问题的争议。有争议破产债权是经过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和确认环节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对其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的多少存在争议,或者其他债权人对债权的存在或数额提出异议的破产债权。
比如说甲是保证人,为乙保证了100万的债权,甲破产了,乙的债权还没到期,这个时候乙可以向甲申报100万元的债权,按照甲的清偿比例(假设是30%)得到了30万元的清偿,乙的债权到期后,乙向真正的债务人那要回了50万元,也就是保证人甲应该承担的补充责任是50万元,按照清偿比例,甲只应该15万元的补充保证责任,而乙从甲那拿了30万元,应该退回15万元。也就是说实际分配数额是按清偿比例(破产债权*清偿比例)确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