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_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8:18:43 人阅读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对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对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

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任意事项记载是相互衔接的,就是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法律授权,自行决定记载哪些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以正式确认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解答: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公示的,所以,它的重大事项要求董事会通过,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告,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则有较大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将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者媒体以供刊登或者查阅,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真实,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反如果章程只把《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事项照搬进去,此时对外借款和担保的决定权属于谁(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解答:这里要考虑到章程可能会对《公司法》简单援用,没有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对外借款,我们认为这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不仅仅是董事会就能决定,或者执行董事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要交由股东会研究通过,这样做才能使公司管理、治理结构更加健全。

严格说法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期间法律上叫股东更合适。

但不管如何,通常股东间的股权协议或发起协议,一般在公司章程之先拟定,在效力方面:

若协议本身未专门说明具体情况不适用章程的(且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一般也在后的章程为优先。

但若是公司章程之后,股东们又签署了涉及章程内容的文件或协议,只要股东人数表决方法程序符合规定,可以认为是大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注意:股份公司基本上难有此种

种情况,即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通常要作为专门事项由股东会审查,就不存在其他文件和协议修改章程)。

上面讲的都是公司内部,对外而言就较复杂,一般而言,公众有理由相信公司章程所公布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人员信息,以及公司重大决策程序事项信息,若这些信息股东间有其他约定的,不能对外有效,应以章程为准。

陆元辉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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