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是善意收购吗_什么是要约收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1:47:15 人阅读
导读: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至于是利好利空,当然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利好例如收购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利空就是对于收购方来说,收购了盈利能力很差的公司。 希望可以帮到你,欢迎采纳!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场地不同。

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

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

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三是收购态度不同。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四是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五是收购性质不同。

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

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5)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

要约收购叫敌意收购,协议收购是协商,善意收购。自己好好看证券法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并购方式不同,善意并购是公开方式,经目标公司同意,恶意并购是用隐蔽方式,一般是二级市场举牌并发出要约收购。2)并购成本不同,由于恶意并购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使并购成本难以控制;善意并购可避免目标公司的抗拒而带来的额外支出。3)成功率不同,善意并购是双方在自愿、合作、公开的前提下进行,故善意并购成功率较高。4)结果不同,善意并购的收购者和被收购者都是积极的,是有益于双方的,利于被并购公司的长远发展;恶意并购只是财富分配的转移,结果往往是股东赚了钱,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吧。

要约收购是国际成熟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豁免要约收购是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理论上,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股票的一种方式。并且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5%一般程序为,经过证监会审查,然后经过一个要约有效期(30-60日),在这期间投资人可以预受要约,并且在要约收购期届满之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以撤回预受,之后要约期满,3个工作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过户转让,登记手续等如何避免这个问题不太理解你问的意思。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