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务派遣21年,被用人单位一脚踢开,这是再稀松平常不过的事情了,毕竟现在的主流仲裁都倾向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跟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与派遣公司进行协商,或者仲裁诉讼。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劳务派遣21年,应该是拿到了大合同,也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吧,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其实是不知道派遣公司的手段。
派遣公司可以把这21年的连续用工分割成21份短期的派遣协议,也就是俗称的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甚至有的派遣公司,在你工作了7年8年的时候,将你转给劳务外包公司(或另外一间派遣公司)。
转的时候,还让你签署一份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协议,表示你自己愿意放弃你的合法权益。到最后,算来算去,你的工龄只有一年或者两年。
如果派遣公司在跟你订立合同的时候,不将合同的副本(或者你被胁迫签订的那个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协议的副本)给你一份,就更加能够坐实派遣公司要吃你的工龄这一点。
我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用人单位其实是出手很大方的,他们把全额的预算都打给了派遣公司。当然也包括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预算,可是当你与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时候,这笔补偿款你是否拿到手?最后对簿公堂对账的时候,派遣公司往往说员工已经拿到了这笔补偿,可是员工拿到补偿了没有呢,却很难说。
如果用人单位将这笔巨款打给了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却没有打给员工,甚至打给员工以后,又让员工把一部分钱拿出来退回给派遣公司,这就值得耐人寻味了,钱都到哪去了?
我们也只能报以天底下最悲哀和最无奈的冷笑与苦笑。
除非特殊原因,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不会发此通知,要知道,公司还得靠这些人养活。而这些人一般都是用工单位的低收入人群,有时还真的不好招人。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一般都会给予补偿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数目根据你薪水的高低,劳动年限及所缴纳的费用,几项合起来,该多少是多少。
如果没有任何补偿,那就只好求助劳动仲裁或者诉诸于法律了。
现在很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都有一种利益相联的关系。可以说有些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极不规范。为了私利,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不顾派遣工的任何合法的权益,给予任意的侵犯与践踏!
为了维护派遣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行动;否则,派遣工的处境与地位将很难改变!
劳务派遣工如果自已不行动,将很难有人会为我们而行动。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行动才能改变命运!
也许个体的力量是渺小而微不足道的,但个人的力量终究可以汇成强大的变革洪流,我们没有理由轻视自己。
按照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只要派遣员工,没有任何个人问题,用工单位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否则用工单位将为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用工单位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公司将继续为劳动者按排新的工作,若没有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将为劳动者支付每月最低工资。
而派遣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将不会给其任何经济补偿金,这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是一箭双雕的好事情。
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填写自动辞职申请,然后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龄的中断现象。
如果用工单位不采用这种方式,而是直接让他们改签另一家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才会造成两大隐患。一方面是改签之前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赔(补)偿金;另一方面则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旦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补偿时间可能会较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无法支付补偿,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采取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大大的降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长与金额。
由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他们所要求的薪资待遇,比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要低得多。用工单位并且决定提前终止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用工单位的违约而支付经济赔偿金,就要求劳务派遣工在辞职信上提起自愿辞职。
这样用工单位,既不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也不用为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任何的赔偿。这真是一件非常高明的操作手段,既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权益。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还能和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用工合同,以此来降低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支出。
为了实现用工单位的最大利益化,他们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违法。
可以肯定的说,原劳务派遣协议的薪资待遇,一定比现在将要签订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要高,否则用工单位不可能冒着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劳务派遣工申请辞职。
因此劳务派遣工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拒绝在辞职申请上填写志愿辞职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单位执意要解除劳务派遣工,则必须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旦劳务派遣工签订了辞职申请自愿书,不但无法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而且还会造成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工龄的缩短,一旦在以后的劳资关系中发生了赔偿纠纷,则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以前的工龄将全部清零,不会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同时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资薪酬极有可能比原来还低,这将导致劳务派遣工,不但会损失应得的赔济补偿金,还可能会被降低薪资待遇。
只要劳务派遣工没有任何人个人过失,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则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都已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流程,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真正的维护底层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不要奢望用工单位会良心的发现,主动给我们赔偿!任何的妥协与退让,都会让劳务派遣工的促进更加的艰难,而且还会助长用工单位违法的气焰。
请不要太在意作为劳务派遣工那点儿微薄的薪酬待遇,也不要太在意那种没有尊严的工作与生活,大不了我们从头再来,不会还有比劳务派遣工更低的工作了。那我们还有什么值得犹豫呢?该拿起法律的时候,请尽快行动吧!否则,请您别在这里哀叹自己的不幸,这又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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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中工务工作相对要辛苦一点,露天野外作业较多,风吹日晒雨淋,一年下来工作感觉非常忙碌。
在铁路单位工作两年,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与当地平均工资应该也比较清楚,产生辞职的想法也未尝不可。
但是在辞职前应该自己做一番对比,想清楚再进行调整。
如果自己在铁路是一个劳务派遣工,去另一个派遣单位,经过对比就可以选择。
1、调查清楚要去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工种,是不是比铁路工务要轻松一点,劳动强度要低一点。辞职选择单位必须要找一个比原来的单位要好一点的工作。
2、工资收入是不是比铁路上要高一点,不能改变自己的收入水平的单位,暂时还是不要去辞职了。
自己是铁路正式职工,即使是一个工务员工,虽然工作相对辛苦一点,但是每月的休息时间相对较多 。如果在班组倒班,应该能够休息10-12天左右,工资收入相对较高。
从纯工作时间 和收入来说,应该是一个性价比很高的工作。
如果自己还有特长,在外面做点兼职,那整个收入应该 是非常不错的。
与劳务派遣单位相比而言,应该说辞职是不明智的。提出这个问题,就应该有点气人了,俗话说得好,跳过肉架子去吃豆腐,不是脑筋有问题,就是来气人的。
自己有特长,在铁路工务工作中发挥不了,或者说不适合在铁路工作中发挥,这样在铁路工作,确实也是一件不痛快的事情。
从发挥自己的才能或者特长来说,能够在劳务派遣单位有一番作为,这样的辞职也应该是值得的。没有什么能比自己的爱好更值得。
但是,也应该与自己的工作、收入等进行一番比较,人在社会是经济动物,脱离经济的思考是不理性的举动。
@微醺看花认为,能够思考完三个方面的情况,再结合与现有工作的对比,你应该有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事业单位酒驾会开除公职吗_教师醉驾一定会开除吗?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