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大原则疑罪从无_中国刑法是否疑罪从无的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2:49:23 人阅读
导读:是考研思修部分的题吧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

是考研思修部分的题吧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疑罪从无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但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疑罪从无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司法执行层面的重要原则,以前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疑罪从有造成的。

法律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但更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安全,对公民的影响最大,人的一生是有限的,蹲牢房几年不仅仅是耽误了几年的时光,与家人的隔离,与社会的脱节,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所以,刑法要讲究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不然,司法就会不公,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放过一个犯罪分子的危害与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孰轻孰重?

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有一个人好人被冤枉,就会有一个坏人逍遥法外,这种正义的缺失是双倍的,因为既冤枉了一个好人,又放过了一个坏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履行这句话。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推定有罪,注意这里是有足够的证据。

世间事有很多巧合,会有人撞上霉头,不能仅凭一点证据就定罪,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犯罪工具,证人等。刑法定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在场证明等等。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属于疑罪。当然,这个证据链是否真的完整,是否属于疑罪还要看司法机关的判定。当然,辩护律师可以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去说服司法机关,不然嫌疑人的权益就无法正常维护。

谢邀!

说到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一般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

怎样才算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按照题主的问题,应该主要涉及的是第3和第4。

简单的说,就是认定犯罪和量刑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而且根据这些证据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相对于这个角度说,就不仅仅是物证的问题,书证、鉴定结论等等,都会涉及此类问题。

比如:双胞胎中一个犯罪,有辨认笔录、有鉴定结论,也有可能出现错误。这就需要进一步侦查,从证据上排除无罪的那个。

  中国刑法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但从法律上规定,近期不少案例都坚持疑罪从无。

我国刑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分别从九十年代末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开始的。

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好多人不懂“疑罪从无”的意思,请法律人士普及下这方面的知识!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今天不懂的人们应该不多!而知道的人们更多!下面说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一,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犯有罪,并且嫌犯自己也没有招供,这样司法机关的侦查只是处在高度怀疑的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用刑讯逼供的办法,逼迫嫌犯招供!就应该认为他是无罪的,就要予以释放!等到侦查到充足的证据证明他有罪的时候,才能起诉审判的!这就是我认识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判决张玉环无罪释放,张玉环从出来这一天来开始,就是无罪的!

二,疑罪从无,让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化和阳光文明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也就是说,在社会上,如果杀人犯罪是黑暗的,需要打击与惩办,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惩办罪犯那就是阳光的!如果在惩办罪犯时,错杀冤杀了无辜的群众,那与罪犯的犯罪的黑暗有何区别呢?在执法的过程中宁可让罪犯暂时漏网,也不能错杀一个无辜的群众的!司法机关,在阳光文明下,错杀一个无辜群众,比暂时漏网易个罪犯的危害性更大多少倍了!它给更多的人们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是大家都不言而喻的!

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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