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分类表决制度的核心就是承认股东可以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目的是保护社会共众股东的利益。流通股股东可以进行分类表决的事项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上市公司决定发行新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债权以及其它有可能损害它们利益的行为。分类表决制度是“一股一权”原则的有益补充,某一类别的股东虽然没有拥有足够的份额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某项决议,但是他在必须通过分类表决的事情上有充分的话语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不能流通的控股股东的行为。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但是如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就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
股东大会基本上分两种:记名制和不记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规定进行,同时又分两类表决:到场制和完全股份数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实名制;所以交叉运用表决机制可以有八到九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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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例表决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实质意义就是“一股一票”,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体现,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没有将股份区分为单位股份。
2. “一股一票”规则
表决行使方式的基本规则就是“一股一票”。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股份就有一表决权。次表决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无论按哪一种表决方式,均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3. “一股多票”、多股一票
在有些法律中,不禁止“一股多票”或者“多股一票”。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家族企业中。这种股权表决设计的初衷是一种收购防御措施,阻止恶意收购。在此种表决权中,一股多权的股份被分配给家族成员;多股一权的股份则分配给其他成员。如果将此类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转化为一股一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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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一 股东 与 股东大会 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 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 代理人 均不得就其持有的 股份 行使表决权的 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全体股东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是经“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是“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是1000万元,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是700万元,但是要通过特别决议就需要1000万元×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是1000万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是700万股,但是要通过特别决议就需要700万股×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形式。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这个网络投票,主要的作用就是体现你的股东权利,即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也就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方式,说白了就是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投票!赞同或者反对或者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