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大吗_私募基金规模一般多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4:46:10 人阅读
导读:不邀自来!题主的问题是否是指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的要求?1、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1)注册资本:一般无限制,私募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设定,只是如果注册...

不邀自来!

题主的问题是否是指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的要求?

1、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

(1)注册资本:一般无限制,私募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设定,只是如果注册资本过低,会被认为管理机构股东缺乏实力,一般而言注册资本多在500万以上(也见过200万注册资本的管理人)

(2)实缴资本:由于是认缴制,股东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出资,但中基协针对实缴资本低于25%的管理人机构会进行相应的标识(提示),另外,各地的管理机构会有额外的要求,比如实缴资本需在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缴出资。

2、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可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两者有不同的要求: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董事长、基金经理等,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要求除了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需要相应的从业经历。

(2)一般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基金募集等基金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求是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他后台人员并未要求必须具备基金从业。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a、在个人资产认定方面: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新增),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在投资规模认定方面: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基金的规模大小是直接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募资能力、品牌挂钩的。顶级投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募集能力很强,投资额度的起点就在千万以上。截至 2018 年 2 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规模在 100 亿元及以上的有 210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50 亿-100 亿元的 258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20 亿-50 亿元的 650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10 亿-20 亿元的 774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5 亿-10 亿元的 1047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1 亿-5 亿元的 4093 家,管理基金规模在 0.5 亿-1 亿元的 2190 家。截至 2018 年 2 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 19923 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 6.03 亿元。(数据来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 ( 2018 8 年第 第 2 2 期))因此,基金规模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按照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规模可以判断,大多数私募基金的规模都在1亿以内。

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发行私募基金需要不少钱,但是开始私募基金的人不一定就有很多钱,但是可以确定他有很不错的人脉,有很有钱的朋友。私募基金分为基金型和管理型,看看两中之间需要的最低出资比例就知道发行一期私募基金最少需要多少钱。

1、基金型

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个人投资者投资额度不低于1000万。

2管理型

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由上可知,发行一期私募基金产品,的确需要非常多的资金,即使管理型也最少需要3000万元。但是这不说明开私募基金的就都很有钱。而且我觉得开私募基金最终的要也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专业的水平,管理能力的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也是开私募基金的,说实话,按照他个人的资产,其实还达不到开私募基金的要求,但是人脉非常不错,也有从业经验,并且有着非常不错的业绩。曾经就职于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业绩在15年大牛市的时候可以非常厉害的,在就职期间结交了大量的有钱人,后来,因为某些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依旧从业该行业。后来自己注册成立了投资管理公司,因为发型资金不够,于是找到之前公司结实的客户,因为是客户,对其的专业能力了解并且认可,于是就按比例出资合伙成立了新的公司。


所以,开私募基金的并非非常有钱,但是有很好的人脉,和很好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假如你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刚好我么之间认识,并且我刚好有钱,所以我也很原因出资给你。就是这一个道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需达到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家族财富密码资深研究员九三认为:

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的安全性是相对的,主要看和什么金融产品比较。

基金都是采取组合投资,相对来讲投资风险较小。但是关键要看投资经理的水平和风险偏好,其过往业绩是一个说明其水平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完全的保证,毕竟还有一个大环境的因素需要考虑。好的环境下,自己投资都能挣大钱,就别说拥有大笔资金的基金组合投资的盈利。

我们认为:

1、同股票相比,股票型私募基金的安全度还是比较高的,因为组合投资,虽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风险,但是能够分散个体投资标的风险,这样就能获得相对平稳的收益。当然,这可能会牺牲一部分风险收益。

2、同债券相比,债券型私募基金在收益和风险比较上,都显得优势比较多。一是基金有比较大的资金来做债券投资,须知债券投资门槛相对较高,资金量大才有议价能力。所有债券基金比债券投资要好。

3、同银行理财相比,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还是比较高,银行理财现在主要为银行自身发行的产品,在期限错配、资金池方面都受到限制,所以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控制都加强,收益相对较低,不过比银行存款稍微好一些。

4、同房地产投资比较,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低,但是在过去十年的经历来看,私募基金收益没有跑赢房地产投资,但是房地产投资现在受到了各种限制,预期未来的投资收益空间有限,所长期来看,还是私募基金比较适合投资者。

5、同公募基金产品相比,私募基金的收益可能会比较高,但是私募基金没有一个高流动性的市场,流动性差一点,风险偏高。公募基金按照净值,随时可申购赎回。不过对投资经理来说,公奔私的收益会高一些,因为管理费的原因。不过给投资人收益不高,那么大家还是会用脚投票的。

7.15新规之后,私募基金对投资人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并且不能拆分。

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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