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_什么是排污许可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2:06:23 人阅读
导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央全会文件摘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摘录: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督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进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着力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监测、执法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加强依证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