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指导的说法错误的是_行政指导的行为主体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26:08 人阅读
导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行政强制性行为。 通常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等一系列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属于事实行为,不可诉。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契约,可诉。

①产生不同;合同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指导基于主体“积极行政”;

②作用不同,合同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指导是主体管理的行为;

③性质不同,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指导是单方行为;

④效力不同,合同有实际效力,指导不产生强制力;

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有对相对人不符合合同行为的制裁权利,而行政指导中不能制裁相对人。以上来自个人总结,不代表西法大观点。

行政机关总的指导的原则

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则分别构成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如果违犯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行政、刑事、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首先,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上级机关可以责令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其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如果擅自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权责令予以退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行政机关有以上违法行为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之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的;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一是违法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二是违法程序较重构成犯罪者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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