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回避_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4:33:42 人阅读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具体...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鉴于公诉案件本身的属性,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近亲属都存在担心办案人员不公平、不公正地处理案件的问题。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回避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司法警察和记录人。可以说,除了证人、当事人等,凡将对案件有影响或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某种作用力的人都被列入了回避范围。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其中,申请回避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请的理由包括被申请回避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回避的理由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财物的以及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准确、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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