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返聘辞职_退休再工作辞职需提前几天提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8:03:33 人阅读
导读: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退休后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调整;

2、返聘人员与雇主发生争议,按照双方协议及雇佣关系处理;

3、所以说返聘人员离职时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我也是国企返聘的,但是现在国企已经不允许返聘退休人员了,所以你如果想在退休以后返聘再干几年,只能另外想办法了。如果是一般的员工更没有返聘的机会,你退休以后还想继续工作,只能能到民营企业寻找希望了。

我能从2015年退休后一直返聘到现在,其实当时是有政策的。当时我们属于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休时,实际上我们还属于国有企业的相对控制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化工行业不景气、经营绩效的差的问题,允许年满50岁以上的男性,45岁以上的女性提前办理退休,但是需要补缴一笔钱给社保局,比如50岁办理退休,要补缴到60岁,45岁以上的要补交到50岁,像我当时就要补缴5万以上,而且补交的钱还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计入个人账户,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

作为全资的国有企业,这笔补缴费用可由用人单位全额补缴,但是办理退休以后不能返聘,我们这种国有相对控制的企业,公司出台的政策是,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但是承诺办理退休后可以返聘到正常退休年龄,就这样很多人通过算账对比以后觉得非常划算,于是就自己补缴,补缴以后继续可以由公司返聘。我当时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办理退休的。但是公司返聘这么多年以后,实际已经超出退休年龄三年了还在返聘过程中,主要原因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接班人。直到今年开始,由于公司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国有控制企业发展到国有全资企业,所以公司才出台了一刀切的政策,凡是所有退休返聘人员,到今年12底之前全部解除返聘协议,根据这个政策规定,我今年12月份才算真正进入了退休生活。

我举我这个例子的意思,就是要告诉你,如果属于国有全资企业或是控股企业,一般不允许返聘退休人员的,我们前几年之所以能够返聘,主要是在股东会上,民营企业股东有一定的发言权,加之董事长是由民营企业股东派遣,总经理是国有企业派遣,而董事长比较强势而形成的。现在民营企业的股权被国有股东全部收购,成了全资国有,所以必须要要按照国有企业的规矩来办。由于国有企业讲究工资总额控制,讲究岗位编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返聘退休人员。前几年政策比较宽松的时候,有的岗位可以返聘退休人员,但现在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解除返聘,所以大家都没有了意见。其实经过国有企业严格训练的出来的职工,只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很多民营企业都是愿意返聘的。

综上所述,你还有几个月就要退休了,想返聘再干几年,但是要在原单位的国有企业返聘恐怕机会不多,如果有这个想法,可以到同类型的非国有企业看看,也许希望还是比较大的,由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平时都经过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无论是职业素养还是职业精神都是经过市场认可的,并不是大家所说的国有企业就是混日子,这是对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职工最大的误会。

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如果离职,因遵循签订的劳务合同处理,如果劳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离职日期,如果因离职产生争议的,可以去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返聘后协商离职是不需要给经济补偿的。

因为,退休返聘与原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务关系没有关于离职给经济补偿的说法。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与被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时,应该要约定好报酬、服务期限、解除劳务关系时有无经济补偿等事项。

如果有约定,就要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就要协商解决,不给经济补偿,单位也不违法。

以上。

如果是自己辞职的没有补偿,就拿自己应得的工资,如果公司辞退的要按劳动法赔偿,返聘人员应该也要签合同的,如果没签合同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因为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所雇佣人员签订合同。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退休返聘后做了7年,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被辞退,这样的理由合理吗?当然是合理的,首先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他本身跟企业单位签订的就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并且劳务合同也不属于这种全日制的合同,而是属于一种临时性的用工,所以作为工作单位是可以随时解除这个劳务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那么既然发生了新冠肺炎的疫情,工作单位裁掉这些临时性的用工也是实属正常,因为毕竟你已经退休了,而且是属于退休返聘的,所以这个返聘工资对于你来说只是锦上添花,因为你还有正常退休金的待遇,所以才对你来讲,对于很多仅靠于这份工作来获取工资的员工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因为毕竟你有稳定的退休金,而别人是没有退休金的。

可能你的同事依靠这份工资需要养家糊口,甚至一个家庭的收入就只这一个人在挣这份工资,所以说把这个员工辞掉,那么他的困难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优先考虑辞退你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毕竟你是返聘人员,不属于企业编制内的人员,所以说辞退你也没有任何的经济损失,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也是会优先考虑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退休后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辞职流程,只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就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这种情形,一般会作为劳务关系,辞职的条件就得根据后来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应当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期限到达后,工作单位应当同意个人离开,双方结清包括报酬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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