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年假怎么算_离职后年假怎么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47:17 人阅读
导读: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关于加班费: 答:可以追索加班费。可以在离职前追讨。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单位内部规定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无效。你们单位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就平日加班你可以主张150%的工资,就双休日加班且没有调休的,可以主张200%的工资;若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主张300%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规定:离职后只能追索提请仲裁之日倒推1-2年内的加班工资;而在职提请仲裁的,通常可以无限期追索。 关于你手头证据的分析: 1 考勤记录截图:截图本身未经单位认可,或未经公证的,劳动仲裁委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以此主张单位有你的加班记录,让单位提交考勤记录,并由你认可。 2 本部门值班表:可以证明当日需要你值班,不能证明当日你的确值班。提交此证据需要和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结合,以证明你的加班事实。 3 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基数。 二、关于年休假 答:视情况。 法律规定:带薪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一般不跨年享受;未享受休假的,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 因此:按照你们单位关于年休假期间的规定(比如2013年春节前可享受2012年休假或年休假期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等) 1 对于2012年的,如果和“加班费”一节中证据结合,证明未享受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单位支付300%的工资。 2 对于2013年年休假,一般无法支持。(需要单位统筹安排何时休假何时不休假) 总结而言: 1 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与年休假工资差价;单位同意的,作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加班工资+年休假差价+离职经济补偿金); 2 如果单位不同意(多半不同意),请在离职前提请劳动仲裁(加班工资和12年13年年休假工资。13年的多半不支持,除非你签收的员工守则或单位规章制度存在其他对你有利的规定。但是可以一并提交,由仲裁委裁决); 3 拿到钱后辞职。 以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那么年假计算方法有哪些,年假计算要注意什么?下面找法网为您介绍。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

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2007年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这位员工2007年的年假在原公司休2007年5月14日之前的,在新公司休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2008年的年假休5天,都是在新公司休。

2007年在新公司所休年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如下:

1、2007年5月14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7年在新公司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下面举例说明员工离职后在新公司所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合同法规定,个人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如果和公司沟通愉快的话也可以立即走;

话说都要走了,工作也不会太上心,主要是交接,所以一般公司也不会拦你到一个月时间,除非领导变态!

离职时,由于工作原因未修完的年假,可以转化为加班工资发放,如果前公司不愿意,就修完了再走,正好给自己一段休养生息的时间,或者自己放弃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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