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和实际利息不同_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属于有效合法行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31:25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与我刚代理过的案件遇到的问题基本一样。这个案件的情况是: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是典当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月付,并...

这个问题与我刚代理过的案件遇到的问题基本一样。

这个案件的情况是: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是典当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月付,并约定了综合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借款人连续偿还了三个月,每个月60万元,还款时注明了款项的用途:利息。典当到期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名为典当,但约定的抵押物没有办理实际的抵押,典当合同不能成立,该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借款人偿还2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已付利息的比例计算。

在这个案件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但借款人是按照3%的年利息支付给借款人的,法院认定该利息的支付是按照约定支付的,支付的利息也是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

这个判决是根据已经支付过的利息为证据来判断的,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实际支付利息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判断应支付利息的标准的。

1.约定月利率3%,那么年利率就是36%,超出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限度,如果债权人起诉,那么超出24%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

2.如果欠条明确约定了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在法律认可限度范围内的利息(年24%)是需要偿还的;

3.如不支付拖欠部分利息,债权人可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4.被起诉后,如债权人证据完整,您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不履行义务,可能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强执阶段可能造成名下账户被冻结以及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等风险。

我看到你说的借条标的还是40万元,是说后面换过借条吗?那问题应该不大,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永远记得,打官司最终结果是法官判的。

不是对方否认法官就不能判。

如果只要对方否认,法官就不能判,那还打官司干嘛?

而法官判决案件,并不是说所有事实都百分之百都有证据才能判。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是法官认为事实高度可能存在就可以认定了,这个高度可能每个法官认定的标准都不一样。可能有的认为90%的可能性才能认定,有的认为80%的可能性才能认定,但绝不会是100%才能认定——那是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

就你这个案子来说,如果后面换过条子,而之前像你说的每个月固定时间还利息,对还款时间和金额有证据证明的话(银行汇款记录或者微信转账记录),任何一个常人都会认为约定了利息的,也可以认定约定的利率。绝大多数,甚至可以说100%的法官都会支持你的利息要求的。

当然,如果没有换条子,可能会有少部分法官会认为利息证据不够。但从还利息时间和金额,如果再综合你和借款人之间关系,法庭陈述的高度盖然性的话,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应该可以认定你们是约定了利息的这个事实。如果你当初预扣了利息的话,也就是支付是扣过一个月的利息,只给了396000元,那估计法官有更大的可能判你胜诉。

法律上需要注意,一是借款人,二是利息约定,三是资金来源:

对于一,民间借贷一般没有太大限制,但是如果以借贷为业的职业借贷人,目前已为法律所禁止,频率特别高的话还有可能触及刑法,需要特别注意;

对于二,已有很多人回答过,不要超过lpr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对于三,也是最近九民纪要的规定,如果借款资金是来源于银行借贷,那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计算个人借款利息时注意以下几点(一)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无效。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二)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三)个人借款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无息借款。如果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利息计算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进行。

房贷利率不是固定的,固定的是浮动的幅度,现在更不一样了,是根据SPR规定,以MLF利率加点形成,每年都会变动的概率较大。因此银行不可能与客户约定一个贷款利率放贷。楼主的问题可能是碰到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或者是最近采用了MLF加点的方式,导致按揭贷款与原来稍有不同。

按揭贷款时间很长,最长可以达到30年,固定利率风险对双方都是很大,毕竟央行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基准利率,没有一家银行会与客户签订固定利率,在今年以前一般都是浮动的幅度,就是根据基准利率上浮下浮多少个百分点,最近两年都是根据基准利率上浮的,目前基准利率是4.9%,如果约定上浮10%,就是5.39%,只要基准利率不变动,房贷利率就不会变动,如果基准利率下降25个基点,那么按揭贷款利率也会相应降低27.5个基点,第二年一月份开始就会执行5.11%利率还款。这不需要购房者前往银行办理手续,银行会自动调整。

新的按揭贷款执行MLF加点计算,约定时间购房者与银行可以执行商量,但不得低于一年,以后就会按照MLF利率的变化,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基于未来都是低利率环境概率较大,建议采用一年一调整的方式,可以减少还贷数目。

  债务重组中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成本?

  答:记入营业外收支或财务费用,不记入成本。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乙欠甲公司500万元债务和已生的利息25万。11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免除乙25万元利息和100万元本金,剩下的债务到2013年12月31日偿还,利息降至2%,如果当年经营状况好转,则延期利率将提到3%,所有利息按年计算每年末支付。

  **对于被债权人甲免除的在重组日已经存在的利息25万,债权人甲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人乙乙记入营业外收入;或有利息400*(3%-2%),如果乙公司经营状况极有可能好转,则确认为预计负债。

  甲的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4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25(100+25)

  贷:应收账款 525(500+25)

  乙的分录为,借:应付账款 525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400

  营业外收入 117

  预计负债 8(400*1%*2)

  **对于延期偿还的债务,在延期内,按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400*2%,债权人记入利息收入,债务人逐期记入财务费用。

  甲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

  贷:利息收入 8

  乙的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 8

  贷:银行存款 8

  **对于延期偿还的债务,在延期内,产生的或有利息,债权人在收到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人冲减预计负债。

  甲的分录,借:银行存款 4(400*1%*)

  贷:营业外收入 4

  乙的分录,借:预计负债 4

  贷:银行存款 4

  **对于延期偿还的债务,在延期内,或有利息没有发生,则甲公司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乙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预计负债 4

  贷:营业外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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