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82条_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是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0:36:23 人阅读
导读:183条的规定:判决与裁定属于不同种的法律判断,判决多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故法律规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长于裁定,故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

183条的规定:判决与裁定属于不同种的法律判断,判决多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故法律规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长于裁定,故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举例:如“判决宣告无罪”和“裁定终止审理”,裁定多就程序问题提出,在执行阶段也可以采用裁定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182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代人的两个5日(俗称“5+5”)是针对其抗诉申请权而言的,其申请的对象是检察院,而不是法院,抗诉本身在刑事诉讼中仅能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请注意这里是三个主体,勿要混淆! 一句话概括吧:抗诉申请权的行使期限与抗诉的提出期限是两码事!!!对于您补充的提问,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害人及其法代人仅能就判决提出抗诉申请,至于裁定则按照一般规定(即183条)处理!

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该一百八十二条共有四款,每一自然段分别为一款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显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据,与涉案罪名、量刑轻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实体法《刑法》的事情。家属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产生误解一点都不奇怪。其实,仔细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书》里面,是载明了涉嫌罪名的,该罪名对应的《刑法》条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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