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到期不还算诈骗吗_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0:56:05 人阅读
导读: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

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为主要依据,还要有对方行骗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你屡次讨要无果的证据,其中,有书证,即有关字据。人证,即第三方知情人。还有旁证,比如,录像,录音,视频……

将一切你认为有利于你的证据,资料,整理后,写好申诉书,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申请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对弱势群体,对受害人,我国法律是会为其申张正义的。

借条上写了如到期未还,定义为诈骗,阔以以诈骗报案嘛?

这个恐怕是不能这么认定。这里说说我之前遇到的一个案件。当事人之间其实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出借人一直认定借款人属于诈骗。借款人自己其实也不懂,也确实没有能力还款,最后经不住出借人的折腾,便跟着出借人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想着自己去自首还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过公安机关还是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后在派出所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

借贷和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当时确实是民间借贷关系,那因为资金原因无法清偿债务,那这个也不属于诈骗。即便以诈骗报案,公安机关也是告知你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对方若是到期没有偿还债务,建议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不接,全是一些网络电话号码,又不是银行的官方电话,我凭什么要接,我又不知道是谁打来的,再说接了就会在电话里面威胁恐吓,通过和你电话聊天,抓住你的人性弱点,从而让你感到恐惧,以让你达到快速还清欠款。这种催收电话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对负债人构成威胁恐吓等,已经严重影响负债人的生活工作等,个人建议不要接听。因为你现在没有钱也没有能力还款,接听催收电话也是于事无补,电话里面协商不了,反而被催收以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得不偿失。

至于不接催收电话等是否构成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很明确的回答你,肯定不会构成诈骗违法行为,

第一,电话号码陌生,全部是网络虚拟电话,对我进行骚扰,不接电话很正常,不会构成诈骗违法行为。

第二,我们是正常借贷,贷款身份信息是正确的,也没有进行伪造骗贷等,只是目前无法还款,不会构成诈骗。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朋友借钱有借条不算诈骗,硬是不还也没有更好办法,起诉法院传唤他到法院,承认借钱暂时手里没钱还,有钱一定先还你,法院也是无语。最好别闹翻了,慢慢要吧,也许暂时没钱还,有钱会还你的,毕竟是朋友,忍耐一下吧。

有能力拒不执行玩消失法院都没办法,拒不执行罪形同虚设,才会造成今天越来越多的诈骗犯效仿,这是快速致富捷径法律法规的漏洞。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判断诈骗罪的难点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如何认定,以及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行为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企业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给需要资金周转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判断诈骗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标准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出借人财产”。

理论上容易判断,但一遇到纷繁复杂的现实经济生活,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极其容易出错。

判断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为目的”,主要从借款人三个方面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借款人借款后对资金的实际用途。实践中,借款人借到现金后,往往不是从事原来说的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作过桥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个人、家庭挥霍、打牌赌博甚至吸毒等。如果这样,基本上可以判断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时的财务能力与资产情况。借款人借款时如果个人、企业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虽有少量资金、资产但已经将大部分甚至全部资金、资产转移他处,此时借款人却仍然将自己包装打扮成富豪或企业发达兴盛的样子,此时,借款人有极大可能属于根本就不想还款。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隐藏行踪甚至潜逃玩失踪。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积极从事经营生产,以企业盈利的效益作为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即使一时偿还不了,但并没有躲避债务行为,而是说明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有偿还的意愿;相反,却携款潜逃,根本与出借人不联系、不说明情况。此时,就基本上可以判断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为了从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项而编造、虚构各种虚假理由与事实,诱使出借人作出错误判断,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借款,从而自觉自愿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这种虚构、编造的理由包括:企业新签订单较多,但没有现金订购原材料,无法生产产品,其实企业根本就没有接到订单;要归还银行前一笔到期贷款,但企业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只要还款后,就又可以从银行新贷一笔贷款,到时用新的银行贷款偿还出借人借款,但实际上以上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儿,完全是借款人编造虚构的事实。还有,借款人虚构担保物或者用一个虚假的根本没有财产的空壳企业做担保,企图从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项。

坦率说,以上都是判断借款不还型诈骗与民间借款纠纷的常用方法,但这些方法并不是万能的,也不存在能够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灵丹妙药。实践中大量存在现状是:

不少企业或个人借款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但为了维持奄奄一息的企业生存下去,不得不虚构编造各种理由四处借款,以期待形势好转后再还款,但事态发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开始赖账潜逃、玩失踪。此时,就由民间借贷纠纷转化为诈骗犯罪。如果此时借款人即使还有巨额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没有隐藏、潜逃或消逝,而是无论多少还在积极想办法还款,就不宜定性为诈骗,此时仍定借贷民事纠纷为好。

第一个问题

首先,通常来讲借钱不还和《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扯不上关系的,借钱不还只是一般民事领域的借贷违约行为,对此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借钱不还和诈骗罪有何区别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对所借款项是否有以及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完全排除他人对借款的合法占有,建立自己对于借款的管理、处分和控制的意识)。现在的司法程序还很难认定单纯的借钱不还具备诈骗的条件:

借钱不还本身,借款人在借款时以及借款到期之后均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诈骗行为实施的一开始就对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这一点上来说,这就是诈骗罪和借钱不还的本质区别。

  • 不过,从上面的表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借钱不还并不是和诈骗完全没有交集,在以下情况下,借钱不还就会构成诈骗罪(达到立案标准):

假设甲和乙借款,但甲却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钱的时候,甲就对借款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变实施了某些足以证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为(例如将借款挥霍一空,携款逃跑等等),这种情况下,结合诈骗罪的立案数额,甲就会构成诈骗罪。

第二个问题

承认还钱却一再推脱时日不还钱,这种情况也没必要顾及什么朋友兄弟情义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即可,只要出借人的证据充足(最主要是借条,辅以转账凭证等其余证据),即使对方没有到庭,法院也会缺席判决,让被告还钱。

原告可以在执行时效内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执行对方已有的其余财产。如果对方还是有能力还债但依旧不还钱,对方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罪,承担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假设被告真的没有能力还钱,法院会再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尽量让被告分期偿还。如否,实践中法院也会将被告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避免其将来有钱后不还钱拿出去乱花,尽最大可能保证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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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的协议。

借款人借款不还是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但如果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用途,比如: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企业设备改造,借款人得到款项后,用借款偿还了其以前的欠款,那就不是简单的违约的问题了。

虚构企业设备改造的事实,实际借款是为了偿还自己的欠款,对所借款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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