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采以这两项强制措施后一般是应进入审判程序了,不能再变更强制措施了。其结果只有两种:一是判决按判决执行;解除强制措施。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2月12日
看这个案子现在是在哪个阶段,在检察院那里还是法院那里。具体的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四种人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是强制措施的变更。
法律规定强制措施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以后,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之后会变更为相对较轻的取保候审。
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案件并没有确定是无罪的,还有定罪的可能;第二,案件有往好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因为强制措施变轻了,最终的量刑也会轻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不清楚的,您可以到中国刑事辩护网强制措施栏目查询,也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找我。
您的朋友,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以重新取保候审。但法律规定并没有期满后会必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