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关系_如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2:27:23 人阅读
导读: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你说的没错,公司解除必须通知员工,意思表示到达员工时生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达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

你说的没错,公司解除必须通知员工,意思表示到达员工时生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达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时,内容一定要让员工看到、听到!

通知是一种行为,将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载体送达员工。送达有很多种方式,电子邮件、普通邮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别容易让人误解的是,事先员工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了收件人、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那么公司通过这些信息进行通知,员工并不一定会立即知道通知内容。

有的员工在填写上述信息的时候,考虑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暂住地等隐私信息全盘透露;有时更换了通讯信息没有及时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时获悉公司通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31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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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用人单位如果真的是存在用工违规的情形,那么我们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可以依法来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首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确实你所说的用工单位存在违规,比方说没有给你缴纳社保,或者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或者等等类似的情况出现,那么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样的争议,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对于你个人来说是不合适的。

因为本身我们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必须是由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才可以获得相应失业金待遇的领取,如果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待遇,同时也不能够获得失业金的待遇,对于自身来讲是得不偿失的,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首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劳动仲裁出具仲裁结果之后,那么这样的一个结果是具备法定效力的,作为企业单位来说都应该无条件的来执行,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实际上自己就不享受相应的一个待遇了,所以说我认为即便是企业单位违规用工,那么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考虑的是怎么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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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律关系终止;1、如果合同期满了,由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需要给职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职工提出不想再续签合同,则正常的直接办理公司的离职就可以了,比如职工提出申请,公司相关领导签字等流程;2、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死亡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是到了退休年龄,那么也是正常办理公司相关的手续;二是 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或员工单方解除劳动法合同。1、如果是由于员工犯了比较大的错误而导致开除,那么需要留住相关的资料、材料,然后提前告知职工,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合同;2、如果单位强制性给予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告知而且给予经济补偿。

感谢邀请,自愿离职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公司的赔偿!

在职场,有主动离职,也有被动离职。主动离职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你自己觉得目前的工作不合适自己,抑或外界有更好的机会诱惑你,于是你主动跟公司请辞,那这种情况,公司是没有义务更没有责任要对你做出赔偿的。

第二种情况,你其实是不想离职的,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公司觉得你不适合,公司想让你自己走人,否则就给你降级降薪,或者给你调岗,总之,目的就是让你走人。如果你不愿意调岗,也不能接受降级降薪,那你可以与公司打持久战,就这么耗着,但是,你必须明白,这样下去对你其实是不利的,因为与公司撕破脸之后,公司可能不给你开具离职证明,或者不配合什么故意诋毁你的背景调查。所以,多数时候,你会选择“自愿主动离职”,尽管你一万个不情愿,一万个不爽,但如果不这样,你会更加被动。我需要提醒你一点,在这种不情愿的情愿当中,你是可以跟公司提出一定的赔偿的。想象一下,你多在公司耗一天,那就对公司多造成一天的潜在威胁和麻烦,所以,公司很可能接受你的赔偿请求。

祝你好运,我是刘佳。有关于招聘、求职(简历诊断)、跳槽(面试辅导、谈薪指导)、职场规划和撩妹方面的问题欢迎探讨。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如违反法律规定则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分段计算2008年前部分)。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故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的,该约定无效,不具有约束力。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比较普遍: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7、辞退劳动者不岀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8、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9、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和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程序不合法也是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劳动法解雇员工,如何申请赔偿?


感谢邀请。

1、先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不经仲裁法院不受理。

2、违约解约,企业应该赔偿,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举个简单例子,工作满三年,企业应该支付6个月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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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提到的是单方面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是员工个人主动提出的,那么按照现状可以分为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下面让我分别为您接打。


首先,我们讲讲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个通俗的讲,就是辞职。也就是说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了,那么就要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第一、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可以是纸质的离职申请表,也可以是类似于OA办公系统上的电子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端的通讯软件发送离职申请等等,只要这些能代表员工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则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因为需要给公司预留足够的人招人定岗,当然离职的时间也可以经过和公司协商来确定。第三、一定要记得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加盖公章,自己做好工作交接并经过公司确认,同时要求公司在结清离职公司后将自己的社保公积金停掉,这样才是完全的解除了劳动关系。


其次,我们讲讲单方面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既然是被迫,怎么能说是单方面呢?别着急,继续往下看。

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几种情况是指员工在处于不利状况下,可以通过挂号信发送函件的方式来通知公司自己被迫离职的事实。这几种情况就是:1、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不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且损害员工权益的;5、因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一旦出现上面的5种情况,就一定要先发函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一般接下来就是要去仲裁。


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员工单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始终都处于被动接受方。我想这也很好的回答了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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