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租金约定不明_租赁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7:24:23 人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的合同。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一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金构成等问题。 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行为并且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同时履行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作为一个房东,我来举例回答吧。

我当房东整整20年了,陆续有几套房子,来来回回的经历过至少几十个租户。其中,不按时交租金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但每次情况都不同,需要就事论事的处理。

先说第一起,大概是2002年,一套一居室,租给了一家做小买卖的。租金1000,押一付六。

这家从一开始就事儿多,不是洗衣机坏了就是让去换灯泡,老有事。虽然离我住的地方很近,那我也嫌麻烦,所以怒气就在积累。

到了该交房租的时候,这家又提出:手里钱不够,下个月再给,反正有押金。

我当时年轻脾气躁,一下就急了,直接跑到房子那让他走人,不租了。我们俩大吵了一架,他同意搬走,但要给他半个月找房时间,房租从押金里扣。我同意了。

结果他一直住到第20天左右才搬走,我也没在意,心想反正有一个月押金呢。结果他偷偷搬走了,等我知道后赶过去一看。屋子被毁的不成样子了。

大件的电器他没敢动,怕我报警。但象电灯泡、水龙头、开关、换气扇什么的全坏了,墙壁也给涂得乱七八糟,吊顶扯下好几块,玻璃也碎了两扇。

当时可把我气坏了,但打他的电话也永远不接了。弄得我什么办法都没有,只能拿着那剩余的300多块钱来修理。也别说,人家毁坏的这些东西,确实一共没花多少钱,好像才五六百。但是把我累的够呛,连着折腾了好几天才收拾完。

从此之后,我就吸取教训了,轻易不和租户发生矛盾。能和平解决的就没必要争吵,免得钱没挣多少,还惹一堆麻烦。

第二次,还是这一居室,住了个北京的单身汉。事情不多,我们相处的不错。但到了交房租的时候,他也是提出,能不能过一两个月再付。因为定期存款还没到期,他也不想找朋友去借,只能凑工资。我想了想同意了,因为觉得这人还挺靠谱的。

果然,人家还挺讲究,前两个月都主动把当月房租送来,存款到期后,一下把四个月的也都交上了。

这次延期付房租没影响我们任何关系,后来这个人一直租了好几年,基本都按时交钱。我也就从没轰过他,连租金都涨的很少。

还有一次,也是一居室,住了一家三口,谈好的也是押一付六。到了交房租的时候,那个女的打来电话,说能不能改成三个月一付,因为实在不好凑钱。

我想了想同意了,虽然和当时流行的付款方式不同,但也无所谓吧。结果到了三个月之后,这女的又来电话了,说能不能改成一个月一付?

这次我有点别扭了,于是抽空过去看了看。原来是他们两口子离婚了,这个女的带着孩子,又得打工又得照看孩子学习,确实挺辛苦的。

我动了同情心,同意了一个月一付。又过了三个月,合同到期了。这女的打来电话,非常不好意思的说,他们准备等孩子这学期结束就回老家了。所以能不能再续租几个月,还是一个月一交。

我想了想又同意了,何必逼人家呢,确实挺不容易。这女的很感激,确实等于帮助了她。但人家也很会做事,临走时把屋子收拾的干干净净,连油烟机都擦了,省了我不少事。

所以说,如果不是太过分的条件,没必要因为晚交几天租金而发生矛盾。

但是,还有一次不同,这次我一点没客气。

这套房住了两个做买卖的,押一付六。这一年过的还算凑合,虽然对方也没少找事儿,不过都是小问题吧,稀里糊涂的过去了。

但到了该续租的时候,他们提出了要求。每个月一交钱,不知道住到什么时候,有可能俩月有可能四个月。而且,押金要直接兑换成租金,也就是不交押金了,他们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

这次我嘴里敷衍着,实际上根本没打算同意。因为这套房有个特点,每年只有三月和九月的租金高,因为找房的人多,其他的月份能差出不少去。所以我是特意把起租和交租时间,调整到这两个月份的。他们要是随时搬走了,那我就有可能损失不少租金。

于是,到了合同到期的日子,我又等了三天,完全满足合同的约定条款了。合同约定,租约到期后,如果租客在三天内没搬走,房东有权强迫他搬走。

我没有莽撞行事,而是先通知了派出所,说我去催租客搬家,如果发生纠纷,请他们及时赶到。结果派出所怕出事,直接派了个警察过来守着。

我又叫上了物业和保安,答应给500的辛苦费,帮我轰那俩房客。一群人到了房子那儿,租客一看这架势就明白了,没废什么话就立刻搬家,住旅馆去了。

他们和我争执一下,说是有优先续租权的。我拿着合同说:你们确实有,但合同有约定,新租约必须是房东同意才生效啊。我没同意你们的条件,而且现在还过期了,所谓的优先权也就自然无效了。

所以,没按照合同交租金,还想继续续约的情况怎么办?得看具体情况,一般只要不是故意想占便宜,或者特别讨厌的租客,房东也不会太计较。

如果写的对您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吧,谢谢了!

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与未约定租赁期限不同,前者是指双方对租赁期限有约定,但仍然无法明确具体的租赁期限,而后者是指双方对租赁期限未作约定。二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即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一般较容易解决,然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实践中各类纠纷较多。要解决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所产生的纠纷,首先要判断哪些情况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期限”从其定义来看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限由事件构成,并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构成期限的事实,亦称为期限。根据该定义,举例来说,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可成为期限,因为,该自然人的死亡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回到本文所讨论的租赁期限问题,租赁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关系终止的时间,终止时间如果能够被确定的,则租赁期限约定明确,不会产生约定不明的纠纷。笔者认为,租赁期限是否明确的关键在于,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多次遇到因租赁合同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较常见的是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房屋动拆迁为止,如果房屋动拆迁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件,那么租赁期限是确定的,如果房屋是否动拆迁是不确定的,则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约定的租赁期限终止的事件是否明确,则可能牵涉到举证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较为多样。

租赁合同中租金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