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意思_同一个意思,为什么中国叫“无期徒刑”,国外叫“终身监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4:05:07 人阅读
导读: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都是法律语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普通人对于法律最基本的理解。然而在法律的具体适用的过程...

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但都是法律语言。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普通人对于法律最基本的理解。然而在法律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所以在法律设计的过程中尽量确保法律能够更加公正合理,而且还要兼顾其社会效益。

西方普遍信仰基督教,其相信人性本恶,反对“以暴易暴”,“以恶治恶”,认为“基于暴力的法律不能救人”,强调心领拷问和感化。这点在章莹颖的庭审中法官詹姆斯·沙迪德对于嫌疑人克里斯滕森的谴责就可以看出,他试图让克里斯滕森感受到其行为给章的亲人以及这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对其没有道歉的举动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希望其能够在其“孤独”而“漫长”的牢狱生活中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忏悔,并且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来自废除死刑国家的公民在有死刑国家遭遇不测,甚至会出现“其亲属会请求不要判处罪犯死刑”这种让当事国居民很难理解的“怪现象”。
(庭审情景)

事实上在美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部分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狱中都因为长期的监禁,而痛不欲生,并最终认罪悔过以求心领的解脱。这种惩罚的效果要比极刑所起到震慑犯罪效果更为直接,毕竟罪犯没死,他的痛苦可以让人感知。只是把罪犯处死是让活人满足,人们在解恨之后往往缺少对于案件本身的反思,重暴力犯罪率却并未下降,相反甚至更多。很多谋划犯罪或者激情犯在作恶时都会持“20年后还是一条好汉”这种心态,而选择铤而走险。所以法律所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应重视其社会效益。
(犯罪)

西方法律界认为,“人非上帝,难免会出现各种冤假错案”。所以在处刑的过程中必须甚之又甚,判决了死刑且立即执行,也就失去可能会还给“冤死之人”补偿的机会。一个错案对法律公正性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在直面罪恶时,人们也往往容易失去理智,或者即便审判者业务素质国营,也难免容易受舆论压力影响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最后冤假错案。这种情况在有死刑的国家,可以说也是经常会出现,毕竟即便是在严格的程序也会存在疏漏。
(法院和警方)

这里举个例子,这个人很有名,克尔克·布莱德华兹(Kirk Bloodworth),他是美国第一个因为通过DNA技术对比而洗脱强奸杀人罪名的人。死者是一名9岁女孩,手段也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大,给当地警方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他因为与证人描述的体态特征极其相像成为嫌疑犯,而其本身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然而警方就是因为在压力下,使得程序上存在很多疏漏。这导致他一审被判处死刑,而且陪审团也一致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他被送到马里兰监狱等待执行。在监狱里等待他的简直是噩梦一般的存在,他因为自己所犯之罪,而遭到狱警和其他犯人的歧视和虐待。在由于存在一定疏漏,他二审判被判了终身监禁,后来通过DNA洗清了罪名。然而他出狱之后歧视依然无处不在,检查官也不愿意为其洗刷清白,因为当时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DNA技术。直到真正嫌犯被找到后才彻底解脱。他在狱中呆了8年,狱外被歧视了10年,得到的只有30万美金的赔偿。
(克尔克·布莱德华兹)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是尽善尽美的,对于章莹颖的案子,嫌犯被判终身监禁也早有预料,不是因为存在国籍歧视和包庇的问题。美国对于死刑判决需要陪审团12名陪审员全部同意才可以,这很难达到。而本案中有两名陪审员认为克里斯滕森存在精神疾病,在他们看来正常人是干不出这种事,不应判处死刑。美国有21个州完全废除死刑,过去5年也只有13州执行过死刑,州层面去年全年也只有25人被执行。克里斯滕森是联邦层级的罪犯,而联邦层级自1988年恢复死刑以来也只有3人被执行,目前有62人待执行。即便判处死刑,其也可以通过上诉翻案,而且被判终身监禁可能性极大。司法程序和执行程序冗长繁琐,可能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对于被害人家属是一个极大的折磨。而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扔进重型监狱,等待他的将会是噩梦的开始。
(克里斯滕森)

克里斯滕森极有可能被送至伊利诺伊州当地的“超级监狱”塔姆斯监狱,狱舍及其狭小,还要还有厕所和床,没有窗户或者很小的窗户,人很难活动开,看过《越狱》的人应该都清楚。一天只有一个小时放风,其余时间被关押。克里斯滕森由于有暴力倾向,而且被认为存在精神疾病,不会被允许参加劳动。等待他的将是每天不断重复的生活。
(囚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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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遇害性质很恶劣,虽然我们都希望这个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让这个杀人犯终身监禁。

木叔注意到一些人认为,没有判他死刑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甚至是种族不平的问题。

其实不仅是对章莹颖案的凶手,很多案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都没有判死刑。

所以这件事和是不是有色人种没什么关系,本质上还是陪审团制度。

而且此案的陪审团的绝大多数是支持死刑的。

引入这个制度,美国已经有上百年历史了,也并不是说为了完全减少死刑,也有为了让案件能够有更多的平衡的声音。

我们很多人不认可这个制度判罚,这很正常,因为所处的位置不同。

面对如此残忍的案件就自然想象不到还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因此才会对判决表示极大愤慨。

但美国也好,西方其他国家也好,他们目前的司法取向就是尽量少判死刑。

在这个问题上其实美国还走在了欧洲后面。不少欧洲国家干脆已经废除死刑了。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没死刑。

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都是如此。甚至委内瑞拉也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而美国一些州有废除死刑,但是联邦政府层面还在保留死刑,这也是章莹颖案凶手在联邦法院审理,12名陪审团中10名要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之所以废除死刑,其实和人权制度发展有关,也和宗教历史文化有关。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认为生存权来自上天,不能被任何人轻易剥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国家围绕堕胎是否合法争吵不休一样。

本质上也和这种文化历史宗教有很大关系。

所以,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纯粹从法律角度看问题了,对死刑的判罚也一样。

对经济犯罪,基本上不再适用死刑,这几乎是全球的共识。但是对严重的刑事案件,各国态度就不同了。

但是对刑事案件也要区分,有些国家不设置死刑,但对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就设置死刑。

比如以色列。70年来只判了一个死刑,就是针对前纳粹头目艾希曼。

以色列的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只有在反人类罪、反犹太罪、种族灭绝罪、叛国罪等才有。经济和刑事案件都没了。

这也可能是西方整体的趋势。

还能怎么看,没有天理呗!

美国,真是个奇怪的地方,法律和现实完全是两码事。法律,至高无上、威严神圣。这个社会宣传的也是人权高于一切,自由第一。但真正的现实呢?某些地方混乱不去说,单说杀害章莹颖的这个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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