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_普通法与特殊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7:45:58 人阅读
导读: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率,从税法的角度看,则是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进一步可以推论为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

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率,从税法的角度看,则是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进一步可以推论为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为无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即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际上是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适用案例

举个不是太恰当的栗子:

根据一般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设立公司等经营性组织;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普通话: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使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一般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互相配合,就严密了法网,提高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如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当高等教育方面两都存在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教育法的规定。

1、我个人认为:刑法中,不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的罪名是不可能全部列清的,虽然刑法罪名可以穷尽,但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行为不可能穷尽。2、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要符合3个条件:(1)、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2)、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3)、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从理论上讲,人大的法属上位法,当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其相矛盾时,应适用人大的法律。

不矛盾时,可适用国务院的法规。当然在中国实践中,会有违背法理的情况,比如国务院《拆迁条例》存在与《物权法》冲突的地方,但法院往往适用拆迁条例。当然这与国情有关

首先,立法法对法的适用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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