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钱打了借条算诈骗_写了借条是否还算是非法占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6:38:32 人阅读
导读:首先说结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1.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叫“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

首先说结论,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1.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叫“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说人话——我知道是你的,我就是想拿走自己用,还真没打算还。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结合客观行为来认定。比方说行为人具体有无还款能力、借款时的表现,还款态度、是否恶意躲避债务等等。

2.认定诈骗还必须行为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使相对人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比方说以借款为名,实为自己占有。至于你说的“说谎”是否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这也是要看是如何说谎的,说谎的具体内容。如果是说谎仅仅是为了更好的借到钱或者多借点钱,但是不是不还,这不一定会认定诈骗。如果是为A项目借钱,但是说谎称是为了B项目,或者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这可以说是民事上的“欺诈”也不能直接认定是诈骗。那写了借条是否就一定就一定不构成诈骗呢?这个也不一定,还是需要结合具体如何“说谎”以及综合全案来看。有借条可以认为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有借款的事实,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并无任何还款能力而借款,那仍然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3.认定诈骗还需要看对方拿到钱与你被骗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方“借”到钱是否是因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你是否是基于轻信了所谓的事实与真相,所以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如果对方虽然说谎,但是其实你早就识破了,你只是因为同情他给他钱了,这样的对方的行为也不能称之为诈骗(罪)。

4.最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诈骗公私财物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应该认定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可被定罪处罚,你所说的情况还要看是否满足此立案标准。

不是诈骗。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手段或者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与民间借贷区别有:目的不同、手段不同 、态度不同。

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根本不想还钱。一般采取欺骗和编造事实等虚假手段。有钱也不还,宁可用于个人挥霍。

从题主所说事实看出,出具借条、电话也接属于承认借贷关系,不符合诈骗特征。对方还过钱,也说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能力还款正说明欠债不还的真实原因。

所以说,对方不属于诈骗行为。

会判需要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因此会需要承担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陶某向法院主张2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1、“知道自己暂时还不出钱的(并不是一直还不出),但是还是虚构了事实问别人借钱,并写下借条,这样的行为算是诈骗吗?”:不是。只要他不是在借钱开始时就抱着永远不想还的想法,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构成诈骗。

2、“但不是写了借条了吗?并不是非法占有啊,又不是不还他,只是暂时还不出,先借了别人的钱,过段时间再还而已”: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是否打了借条无关:即使有借条,但如果他从借钱时起就有永远不还的想法和迹象,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没有打借条、只是口头承诺的借款:只有他想还、只是暂时没有钱还:就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暂时无力偿还。

3、其实,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不光是听他自己如何说,还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根本不想还钱的迹象。

从刑法理论上来加以分析,出具借条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涉及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3. 对方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从而遭受损失。

因此,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最关键是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使用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过要还钱,却欺骗出借人说自己会还钱,那么他的目的并非借钱而是诈骗,这种情况下他就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况,就可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虚构资信状况骗取出借人信任;
  • 没有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事项;
  • 将所借款项挥霍一空或者用于违法事项。

当然,如果借款人借钱时是想着要还钱的,但借到钱以后才想据为己有,那么则不构成诈骗罪。

1. 是否构成,不是以是否约定为诈骗罪为准,这个约定毫无意义。

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以最终法院判定为准,之前还要看公安是否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立案,检察院还会审查是否证据充足,是否应该刑事惩罚。

诈骗罪,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使用欺骗手段,一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这两点是最重要的关键。

如果别人在借钱时,就是抱着不还得想法,同时虚构了自己很有财力,刻意虚构自己拥有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同时在借款到期后有还款能力明明刻意不还款,或者拿到借款后挥霍,用于违法目的,则可以视作具有诈骗罪的故意和客观行为。而那个关于诈骗罪的约定,依然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如果借款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本来想要还钱的,但是因为资金断裂,经营困难,生活窘迫导致无力还款,则不能将其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即便真的“骗钱”,也不一定是诈骗罪

即便在借款时,使用了欺诈的方法,比如虚构事实,说自己很有钱,或者说计划借钱用于某个实力不存在的项目,或者谎称借钱看病等等,但是如果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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