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能构成伤残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显不够的伤残的不需要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可能构成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受伤不重,明显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则不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由本人作出是否申请鉴定决定最为妥当。
劳动能力鉴定又叫做伤残鉴定,是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受伤或者患了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的同时通过医学的检查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简单的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总共有十个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共分为三个等级:(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是劳动部门认定,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只有认定工伤以后才能鉴定,所以不存在伤变成病,除非这个本身是你的病而不是伤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