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须要盖章吗_合同都哪里需要盖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0:34:19 人阅读
导读:1、在尾部签字处应盖章,这是必须的。2、如果有多页,可盖齐缝章。3、金额等处不必盖章,用大小写并用等方式即可。4、如果有手写后更改的地方,双方应盖章。一、合同是...

1、在尾部签字处应盖章,这是必须的。

2、如果有多页,可盖齐缝章。

3、金额等处不必盖章,用大小写并用等方式即可。

4、如果有手写后更改的地方,双方应盖章。

一、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加盖公章

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对经济合同成立的效力影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的,经济合同就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有权人员签字外,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经济合同才能成立。

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这一规定表明,缔约双方经要约和承诺后,经济合同即告成立。从审判实践来看,缔约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往往要有一定的标志以证明该经济合同已经成立,这一标志便是有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如无上述标志,除缔约双方无争议外,一旦涉讼,便无法认定该经济合同已经成立。

不仅仅是保证合同,所有的经济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个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效力问题。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运作规则,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签订经济合同为例,法人的行为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有权在合同书上签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特别授权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和被授权代理的其他人员),有权在合同书上盖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权的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和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①合同已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特别授权的代理签字;

②合同已经单位盖章;

③合同已经有权人员签字并盖;

④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签字和盖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因此,你纠结的问题是先盖章 后签名是否有效。那么司法的原则是,签字或者盖章只有一个也算是合同成立。也就是说 你们双方即便只盖章 而非签字 那么合同也属于依法成立的。

你问题的答案是,必然有效,但是前提当事人对方的名章或者公章确实是自己的,且意思表达真实 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例外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如果公司之前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盖章且签字之日起生效,则需要签字且盖章之后生效。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法人签字或者经过法人明确授权其他人签字,合同才成立生效。

如果签订合同当事人未经公司授权签字,又未盖公司合同章,又未经公司追认,则合同未成立,未生效。

如果签订合同当事人未经过公司授权签字,但是盖有真实的公司合同章。可以援用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签字第三人,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盖有公司真实合同章,但是不是法人签字,或者不是法人明确授权的其他人签字,在援用表见代理制度之后,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在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代理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

看合同约定,大部分合同会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那么盖章就可以了。合同上可以盖的章,有合同专用章,公章。


签字不是必需,如果对方对签字有要求,可以签字,签字有授权代表签字(公司授权的公司员工)、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过我们处理应收账款纠纷发现,合同上签字,留联系方式可以很方便的找到对方经手人,便于迅速联系上相关人员,展开款项的纠纷。尤其是对账龄比较长的老款,很少有人知道当年买的设备、备件是怎么回事,但合同经手人多是有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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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是对!乙方当然可以拒绝收货。

首先,双方约定了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没有均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前不成立也不生效。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是说,乙方如果接受了货物就代表其以实际行为开始履行合同,但本题中乙方并没有这么做。

综上所述:本案中鉴于乙方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对乙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在甲方单方发货后,乙方在保持货物原状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接受货物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此该如何理解?

  1.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由《合同法》三十二条可知,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据此可知,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都是合同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条规定,符合合同法定成立的要件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成立时生效。

二、“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此约定将合同成立的条件规定为“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显然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32条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和盖章不可或缺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取决于《合同法》32条规定是何如理解?该规定是禁止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本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条件的,但对合同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三、“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是否有效?

由《合同法》第45.46条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确实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那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呢?

本律师认为,该约定条款不应当理解为合同生效的条款。由《合同法》32条内容可知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同时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合同成立时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亦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以,“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法律意义。

四、现行法院裁判规则

1.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院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2.“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中,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履行了“签字”和“盖章”之中的任何一个行为,该合同既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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