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缴纳个人所得税_房屋租赁应交哪些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7:08:45 人阅读
导读:由谁来缴纳,以租赁合同约定。若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则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税率计算:各地的经济发展有差距,个人房屋出租税有缴纳的有营业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

由谁来缴纳,以租赁合同约定。若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则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税率计算:

各地的经济发展有差距,个人房屋出租税有缴纳的有营业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还有防洪费),纳税户对各项税费一一了解比较费劲,只了了解综合税率征税是多少就行了。

一般房产性质为住宅综合税率在4.1%~6.65%。房产性质为商铺的综合税率在12%~18%。

如:住宅部分的租金收入是800元/月,一年所缴纳的个人房屋出租租赁税(住宅)是:

800元/月*12个月*6.65%=638.4元/年

若个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把住宅改为经营用途,但其房产性质还是住宅,还是按住宅6.65%税率征收;

如:商铺部分的某一个人的商铺租金收入是2200元/月,一年所缴纳的个人房屋出租租赁税(非住宅)是:2200元/月*12个月*11.51% =3038.64元/年

谢谢邀请!

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6个税种和两项收费,具体来讲:

1.增值税(减按1.5%征收,月租金30000元以下免征);

2.城建税(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7%、5%、1%分城市、乡镇三个档次);

3.房产税(按租金收入4%征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免征);

5.印花税(目前免征);

6.个人所得税(月租金4000元以下,减800元费用后按10%征收,月租金超过4000元,按租金收入20%的比例减除费用后按10%征收)。

7.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3%);

8.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目前湖北省1.5%)。

特别提醒:

1.个人住房出租目前很多地区采取了综合征收率的办法,不同地区可能标准不一样 ,但实际上也是分税种征收的,一般都会根据月租金多少规定不同档次。

2.根据即将出台的新的减税措施,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月起征点将提高到100000元。因此实际缴纳时,因为绝大多数个人住房出租月租金在30000元(2019年起提升至100000元)以下,可能只会涉及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营业税:个人出租非住房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以租金收入的3%税率减半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出租非住房或住房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住房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住房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营业按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在缴纳营业税时还应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出租房屋的情况: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公司出租房屋的情况: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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