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原因_物业纠纷多,业主为何多败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7:56:25 人阅读
导读:解决物业与业主的最好办法就是成立居委会,成立社区党支部,市政接管物业。社区党支部坚决不能把阵地让给物业!任何社区人民不能没有党,人民渴望党在社区发光发热!题主备...

解决物业与业主的最好办法就是成立居委会,成立社区党支部,市政接管物业。社区党支部坚决不能把阵地让给物业!任何社区人民不能没有党,人民渴望党在社区发光发热!

题主备注中有几句话是“业委会几个人就可以代表所有的业主去行使各种权力,甚至更换物业、挪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重大事项,甚至扬言说只要业委会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就可以代表所有的业主利益了。这种荒唐谬论还挺有市场吗?大伙怎么看?”

真不知此人的脑袋是什么做的呢?一上来就定义业委会挪用维修基金,我相信哪个小区里有这样的三五个疯子,这个小区不被搅乱才是怪事。

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理想书呆子,也可以说是搅屎棍一个。本人在小区里定的一个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基本原则,“主导者拿出解决方案,支持者拿出补充方案,反对者拿出替代方案。没有替代方案的反对者是很让人恶心的。”认同我这个原则的,请大家点个赞。

题主质疑甚至反对三分之二就能代表所有业主的利益。告诉你,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何种机制,会说是代表所有人的,基本的就是代表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何为大多数人,三分之二以上就是大多数人,二分之一以上就是多数人。一个社会秩序、区域秩序的维护,不照顾多数人难道住要维护少数人?

按照题主的逻辑,三分之二不能代表所有业主的利益,那么三分之一就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了吗?题主的意思是说:需要所有人同意,这个世界上有这个可能吗?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小区主水管爆裂了需要启用维修资金,当多数人都通过了的时候,难道就允许不住在小区里的几个人或者如题主这般的几个人阻止,就不修理了吗?那么这极少的几个人,又代表了什么呢?

题主说的三分之二是荒唐逻辑,那么全世界的人都是荒唐,就你一个是清醒的吗?还是真的疯了?世界上哪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说到业委会,业委会成员不是小区业主多数人投票后选出来的吗?他们仅仅是代表了几个成员吗?

题主能说出“社区物业管理治理乱象频出”几个词,可以知道他(她)的文化知识水平并不低,但是,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催生出的大量居民小区的社会治理,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积攒到最近短短二十多年的浓缩,并不可能仅仅一个问答就能说清楚、说明白的,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热心人、有思想、实干的人,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探索、实践和总结的,“锐眼说小区”的文章列表里,有本人所写的众多文章,包括《居民小区乱象产生的必然性》,当然这篇文章中现在看来还缺少一点,就是小区里有如题主这样的疯子人物。其它的还有《业委会引导业主“五个分得清”小区矛盾减少一大半》、《业委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如何和谐相处》,《成立业委会的时机何时最好》、《业委会成立切忌先啃“硬骨头”》、《小区业主中有四种“昆虫属性”的人》等等50篇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后,进去找了看看。

题主应该是个聪明的人,建议你不要钻这样的牛角尖,成为到哪里都会让人讨厌的杠精,把你的聪明劲拿出来,多研究、多思考、亲历行,能拿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成效的人,才会是一个在小区里、单位里、家庭里以及朋友圈里都受欢迎和好评的人,而不是如现在这种混蛋嘴脸。特地奉劝业主,在小区里,能当一只蜜蜂是最好的,就是当一只蚂蚁也不赖,但最好不要当苍蝇,也不要当蝴蝶。

物业大多带有黑社会色彩,而且肯花钱。业主大都不够团结,容易被收买!

我觉得还是一个管理问题,服务问题。物业管理者要真正把小区管理好,就要责任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光说不练,说到做不到,墙上措施千百条,抓好落实第一条。小区事务无小事,垃圾清理,卫生打扫,停车收费等等,哪一样工作都要事无具细,合情合理,保质保量完成,要多多换位思考,替业主住户着想,双方及时沟通,了解所需所想,完善提高自己的服务。物业财务收支,也要定期据实公开,收费的明白,交费的清楚,开支的合理。这些都做到了,小区物业管理就不会乱,业主就会满意。

对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就能解决问题。法院有强制执行措施,业主们只需等待就行了,不是什么大问题,用不着恐慌。

如果万一发生瘫痪,就找街道办事处。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是他们的职责。

成立业委会的理由很充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国家同时“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因此,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说是“依法办事”,并无可指责之处,但问题在于对成立后的业委会如何进行监督上。

“业主自治”(也就是“民主自治”)的条件还不成熟,缺乏视公共事务为已任的职业热情。正如一位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士所感慨的,组织住宅小区开一次业主大会,比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要费时费力得多。业主大会难以召开,意味着对那个经选举“民主”程序产生的业委会无法有效监管,其机会主义的滋长,难以避免地成为全体业主的噩梦,服务不到位还在其次,侵占业主利益几乎成为必然。这也是为什么众多住宅小区业委会每次换届都争斗不休、甚至上演全武行的原因。

比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在通过选举实现形式上的“民主自治”之后,可能换来下列事实:你根本不了解每个季度维修基金的开支;你不得不接受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凭一纸告示就提高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或者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业委会成员暗中从物业公司那里领取补助,逢年过节还得到他们的“孝敬”;你对请了多少绿化员、清洁员和水电维修工毫不知情;电梯坏了或家里进了小偷,你不知道应该去找谁反映;楼上卫生间漏水滴到你的灶台,得到的答复是你们自己协商解决……许多人压根就不知道,只有“民主选举”而没有“民主监督”的情况下,伴随着“民主自治”需要承受这样的代价。当然这样的问题,在开发商管理时也可能发生,但你却不会找不着主。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并不是目的,对于众多住宅小区来说,民主自治的目的是实现小区的平安和谐。推行民主自治的过程首先应该民主,让大多数业主不愿意承担民主代价的那些小区,自主选择管理模式,尤其是对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具有指导责任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宜打破那些原本平安无事的小区宁静,机械地理解《物业管理条例》,支持那些貌似正义的诉求。毕竟把各个住宅小区弄得烽烟四起,既不是业主们、也不是这些政府部门的愿望。脑洞开得大一些,如果业主觉得开发商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还可以通过各种相关的法律维权呢。

题主是想这样问: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特别差,该怎么办?

物业和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好多人都不太注意去区分的,或许是口头上的习惯吧。

题主提的问题好模糊呢?“特别差”的含义好广泛的,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到底差到什么程度?哪方面差?如清洁方面?保安方面?还是其它等方面都差?小区满地垃圾?车辆乱停乱放?电梯坏了不及时叫维保公司过来及时维修?都没有具体去说明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洁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指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的公共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


那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业主权益,怎样办?


1,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会员的,业主们可收集有力的证据联名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及市房局物业科递交书面材料证据进行投诉。由这些部门出面和物业公司沟通,调解,让物业公司去改进工作。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个人可向业委会反映,但要有力的证据哦,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若物业公司仍不接受,业主委员可通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去解聘物业公司。



3,可收集物业公司服务差的证据,向法院进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议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尽快去成立,因为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合法地位,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物业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日常监督物业服务。或启动合法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决议通过解聘和选聘大多数业主认可的物业公司。

若物业公司真正还想继续为小区服务,那是愿意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的,这也是必须的,相对来说,小区若成立了一个负责任且无私奉献、愿意全心全意去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那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一般都不会太差的。当然除开那些业主委员会合谋物业公司共同去侵害业主们利益的小区。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