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一房两卖吗_新手买房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45:27 人阅读
导读:开发公司明知违法,还一房二买,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普通存在,前些年多些,现在基本上没有了。现在基本都是网签系统控制房源,签了合同就无法再卖,开发公司没有一房二...

开发公司明知违法,还一房二买,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普通存在,前些年多些,现在基本上没有了。现在基本都是网签系统控制房源,签了合同就无法再卖,开发公司没有一房二卖的机会了。那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我想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开发公司资金短缺,被迫无奈,铤而走险,主动被迫一房二卖。开发公司选择一房二卖,无非就是为了钱。开发公司面临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想通过一房二卖凑集资金,解决资金困难。不违法,直接死,违法还有一线生机,因而选择违法犯罪,一房二卖,非法买卖。

第二、开发公司管理漏洞,员工主动一房二卖,从中获利。鸟为食亡,人为财死。由于开发公司管理不善,内部员工违法乱纪,违规操作,一房二卖,从中获利。

第三、开发公司管理松散,员工疏忽一房二卖。人都有疏忽的时候,房地产工作人员多,客户也多,难免放错。一般房地产卖房都有一个销控表,用来展示房源销售情况,把已卖的做上标注,如果工作人员疏忽没做,其他工作人员就会以为没卖,进行正常销售,导致了一房二卖。

第四、第三方对买卖交易监管不完善。一房二卖多出现在签纸质买卖合同时期,购房客户无法知道房子真实买卖情况,第三方也无法有效监管开发公司真实的房源交易情况,导致买卖就是甲乙双方的行为。如果甲方有欺瞒,购房的乙方是不知情的,以致违法很容易,追究责任却很难。现在都是网签系统控制房源,根本没法一房二卖。

第五、购房合同贪图便宜,让开发公司有机可乘。在利益诱惑面前,人往往会放错误。开发公司为了凑集资金,为了能拿到客户手里的钱,给客户诱惑,如低价,高回报等,结果办理不正规的购房手续,客户受骗上当。

违法犯罪的事情,没有那个主动愿意去做,我想人心还是向善的居多。很多明知是违法,还选择去做,我想主要是利益的诱惑,或者是被迫无奈的选择。一些管理不规范,经营不善,即将倒闭破产的企业,想通过违法操作苟延残喘,寻得一线生机,当往往从违法犯罪那刻起,就已经跌入了万丈深渊,注定没法起死回生。

新手买房,应多注意细节问题。

1、制度层面看,由于目前实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从技术层面已经行不通了。

2、从实践层面分析,你看中房子后,应及时与开发商敲定合同细节,让开发商尽快签字盖章,尽快履行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一旦完成网签合同备案,你看中的房子就不会被卖给别人了。即便开发商违规卖给别人,也是别人无法够得房产,那你的合同权益及房子也是受保护的。

4、如开发商在承诺期内,未将备案的合同交付给你,那你一定要去要。如开发商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很可能你的房子就是被卖给别人了。这时要保管好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备诉讼之用。

总之,新手购房,要多留心,感觉有疑问,及时查询,及时解决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我认为:

一、购房合同虽然已备案,但开发商会否一房两卖完全取决于开发商。

二、合同没有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若后一个买受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没备案,但已实际取得了房产,那么前一个买受人的合同虽然备案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后一个购房者)。

三、购房者的利益只能向开发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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