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的流程_在看守所如何办理保外就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0:50:39 人阅读
导读:目前在监服刑人员保外就医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1.刑期条件。2.身体条件(病情)。能不能保外,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准备保外就医,从程序上来说,你可以按照以下...

目前在监服刑人员保外就医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

1.刑期条件。

2.身体条件(病情)。能不能保外,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准备保外就医,从程序上来说,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 1.搜集病情资料。就是尽可能全面的搜集整理以前就诊的病历、检查、检验结果,住院治疗后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等等。记住,务必全面。很可能一个细节就决定成败。 2.向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交申请。这方面的事情在监狱是由刑罚执行科负责,具体可以跟这个科室联系。他们在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后会给你一个答复,主要是刑期条件是否满足。如果不满足,那就结束了。如果满足刑期条件,那么继续往下。

3.启动保外程序。主要就是监狱方面全面调查核实病情,有的需要进一步检查。材料充实后由保外工作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身体条件。如果不满足,也结束。监狱方面会告知鉴定结果。如果符合条件,再继续往下。

4.家属前往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同意保外就医的证明,家属出具保证书以保证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期间的若干事项得以落实,同时缴纳一点金额的保证金。 至此,所有程序完毕,即可以接服刑人员外出就医了。

  看守所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看守所有规模大小之分:市地级,区级和县级看守所。省会所在地的市级看守所条件最好,关押的嫌疑人多,各个道上的犯罪分子都有。省厅主办的大案要案的首恶一般都关在这里。看守民警和武警的压力很大。有些罪犯进所之前身上就有伤病,外面医院过了危险期就收押在看守所。所里的大夫每天都要检查,治疗。有些人不配合治疗,心怀鬼胎。这种看守所的大夫都是经验丰富的全科大夫。业务精湛,且都有拿手的绝活。首先见多识广,能够应付各种复杂的病人和胡搅蛮缠者。他们可谓是即是全科大夫又是心理医生,可以说“人才难得”一点不为过。

看守所最怕流行病,平时非常注意预防,消毒和伙食卫生。都知道看守所饭菜质量太不好,但有一点,吃了没病,而且养人。这些都与驻所大夫常期摸索探讨有关系。看守所在各个季节吃什么都有讲究。就是怕发生大面积的得病。不让外面的熟食进入是有一定道理的,其次,不让关押人吃的太饱和太好也是有一定根据。因此看守所从各个方面进行预防降低发病率。当然,嫌疑人得病后,肯定要赶快治疗。所里医务室解决不了,往地方医院转。一般每个看守所都有特定的医院,看守民警和武警都很熟悉该医院的周边环境和内部结构,以防逃跑。

看守所接受新人都要进行体检,传染病,恶性有生命危险的,生活不能自理者一般不接受。小病,普通病看守所能够治疗的内部消化,大病,重病号马上外送,绝不能出人命,特别是未决犯更要重视。总之,看守所对每一位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十分重视。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但是对于保外就医以后有可能继续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或者会自杀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适用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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