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法只规定了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对报酬的多少并没有规定或限制,因此,关于居间人居间服务的报酬,是自由交易的结果,您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交易详情与对方约定合理的居间报酬。
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差异很大,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规避“招标投标法”,应为无效,有的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这种观点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
合法。居间费数额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是法定原则。如果约定数额奇高,可协商降低。
二、佣金与居间费合法吗
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前提是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规定
1、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三、居间费需要交税吗
居间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超过征税额度就要交税,没交税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
补充回答:一,我不是闲得蛋疼来提问的,信不信是你们的事儿,我是诚心咨询,二,我也是第一次当中间人,以前做工程,手里有些信息资源,以前居间费都是百儿八十万的,好处理,三,投资方是央企,业主单位是私企,事成之后,央企给我部分工程,业主单位给我居间费项目总造价的1%(含税),因为这部分没有支出与进项,所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想尽量节税,仅此而已!
一、通过缴纳个税的方式
使用这种方式最低的税率为20%,即使考虑相关扣除估计个税也快到160万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成立一个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这些个独企业业务与支付你居间费的企业业务相关,同时满足在税优地成立、核定征收两个条件,可将税负降到5-8%。
如果这些企业,都给同一个企业开,而且这个企业和建筑工程等有关,是存在相关涉税风险的。
如果你在深圳成立7个核定征收的独资企业,每个企业全年每月的开票收入不超过10万,个税和增值税都不用交了。
说的容易,操作是个烦心事儿。
三、你和支付你居间费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一个公司
投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800万+,该企业投资800万,你的投资随你心情。你当法定代表人,通过章程约定由你实际控制公司。
对方投资后,公司你实际控制了,这800万,你慢慢折腾。
实际操作很难,估计难以得到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