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书_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7:05:18 人阅读
导读: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有二种:1、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即存疑不起诉;2、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即相对不起诉;二、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庭审...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有二种:   1、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即存疑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即相对不起诉;   二、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不得认定其有罪。

因此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都不是认定你有罪的依据。  换句话说:你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综上,只要你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出境旅游没有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撤销两年前所作‘存疑不起诉决定’而决定提起公诉。‘’

依我之见:两年后找到定罪的‘’关健证据‘’后,该刑事案件已经由原来‘’存疑‘’而变为‘’不疑‘’,检察机关应对该刑事案件恢复审查起诉程序,而只要经再次审查起诉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怀疑并符合起诉条件的话,检察机关应依法撤销两年前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精神:两年前检察机关就该案件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根据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即达到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完全排除的要求才能依法提起公诉,而当初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认办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并经依法两次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的罪名缺乏关健证据,或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或不能证明该犯罪后果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或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犯罪构成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等等,总之涉嫌犯罪的‘’关健证据‘’缺乏,或不能确实,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既然该不起诉决定是‘’存疑‘’,即存在疑问,这种疑问是客观存在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而另有其人所为,只是现有的刑侦手段和办法基于客观不能的情况下,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查办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规定,而规定对于该类的刑事案件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待今后新的关健证据的出现丶找到丶疑点排除,一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时,检察机关有权撤销两年前就该案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而恢复审查起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检察机关就刑事案件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除‘’法定不起诉‘’,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不认为是犯罪,或依法不以犯罪论处的刑事案件所作不起诉决定,依法终结刑事诉讼外,对于下列两种不起诉决定,经上级检察机关复核是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而重新提起公诉的:

A,酌定不起诉,又称为微罪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犯罪,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受害人或公安机关有权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应当进行该不起诉决定的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指示下级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B,存疑不起诉,如果受害人或公安机关不服检察院所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亦可以按上述(A)程序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复核,上一级检察院亦可照上述程序办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有可能提起公诉,也有可能继续取保候审之类的,很难一概而论。

根据这些新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至少已经查清涉案罪名的定罪部分的事实,那么人民检察院可能会提起公诉,送人民法院审判。

当然,在理论上,也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根据这些新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罪名成立了,但综合案件情节,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提供了新证据,但是还是不能认定罪名成立的,估计会继续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挂满一年,然后不了了之。

我就办过一个这种类型的毒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拿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去鉴定,从中提取了一些通话记录出来,意图证明犯罪嫌疑人与下线存在买卖毒品的电话联系,并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了人民检察院。

但是,人民检察院最终还是不起诉。

为什么呢?

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这两台手机之间曾经通过话,但无法确定通话的人是谁啊,也无法确定通话的内容是什么啊!

如果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不构成犯罪不起诉那种,是没有影响的。

如果是微罪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那肯定有影响,因为还是有犯罪记录。

公务员政审的内容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绝对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宣告有罪,既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释放了,没有进入到审判阶段,而旦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那绝对是清白之躯,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

顺便可以告诉你,这种类型的不起诉,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虽然正常情况下,大约是关了9个半月,赔不了几个钱。

我曾经办过这类的国家赔偿。

当事人因为涉嫌毒品犯罪进去,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放出来,我陪他去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一看到那份不起诉决定书,眼泪就忍不住的往下掉。后来拿到赔偿金后,去律师事务所感谢我,一说到此事眼睛就是湿湿的。

由此可知钱虽不多,但是精神抚慰效果很好。

依我之见:《不起诉决定书》的确是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公诉案件所作的‘’终结诉讼‘’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法律文书。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具有刑事诉讼在检察阶段‘’终结‘’的法律效果和效力,该不起诉文书告诉当事嫌疑人和移送的侦查机关,该案件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再退回侦查机关再次去补充侦查,而是到此为止。

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规定可分为三种:1,绝对不起诉,针对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5种情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微罪不起诉,是针对依法己构成犯罪,且所犯罪行较轻并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嫌疑人夕‘’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针对的是经检察院审查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旦公开宣布后立即生效。但同时法律又设计了对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如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可在七日內提出申诉不被采纳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赚疑人对不起诉不服也可申诉。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经公开宣布,除存疑不起诉外,一旦生效不得以同样事实和证据又再次起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没有规定期限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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