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前提条件_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49:11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

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

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立案拘留侦查丶错误批捕逮捕丶起诉丶错误审判定罪量刑一一通过刑事诉讼对‘’没有犯事‘’之公民错误地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错误地对公民合法财产采取查封丶冻结丶扣押丶变卖方法违法损害合法财产,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具体的办案机关依据在所涉及的办案阶段对人身自由的错误羁押丶或财产的错误处置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对其‘’拘留‘’并非空穴来风丶无事生非,而是如同提问者所述‘’犯事‘’,即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两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批准对其逮捕。

三,那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就一定是办错了案而必须对‘’拘留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国家赔偿吗?

依我之见:必须依据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对其‘’拘留逮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国家赔偿。

(1),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根据‘’疑罪从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原则,检察机关一旦对‘’犯事‘’的行为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错误拘留丶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司法行为给予‘’犯事‘’的当事人分别国家赔偿。

(2),如果‘’犯事‘’的当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较轻有重大立功表现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过失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全部损失,检察机关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而具有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又被称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种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起诉依法不能对被不起诉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家赔偿。

(3),如果当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事‘’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丶告诉才处理的丶被特She的丶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等等,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当事人这种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国家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一、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前提 (1)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 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 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 属于法定的国家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 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我们有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主要负责社会上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关于这些机关都存在公权力的问题,所以往往生活中存在很多滥用权力的个别人,导致了一个案件被误判,或者是当事人人身权益被侵害的行为,这样是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 延伸阅读: 司法拘留国家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国家赔偿再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冤假错案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必须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条件吗?

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则取消了确认程序,有的学者就此认为,凡符合适用新国家赔偿法的案件,不存在确认程序问题。作者认为,司法赔偿取消了确认程序,行政赔偿需要根据不同求偿程序,以及确认程序的概念来作实质分析。

国家赔偿法的确认程序,特指申请国家赔偿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需要原作出生效决定的国家机关认可违法,申请人方能取得国家赔偿。该制度的设置,尽管申请人最终能够取得国家赔偿,但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造成申请人的诉累。

申请人能够取得国家赔偿,均需要经过确认,只不过是将确认权交由其他国家机关而已,如,近日的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案,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就是确认。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作者认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事实上就是确认程序。

就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而言,从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就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而言,确认违法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评价,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形下只能接受;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符合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正确。

一、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同时,申请国家赔偿还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主体要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刑事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要件:要求是执行职务行为。

结果要件:要求是合法权益受损害。

因果要件:要求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二、赔偿范围

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损害人身自由权;损害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损害财产权(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 财产);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权(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暴力伤害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财产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请求权;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请求权。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赔偿中,义务机关为行政行为侵权的行政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决定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错误判决的法院等。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还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