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_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0:59:43 人阅读
导读: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返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D: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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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规定女方不得收彩礼吃亏的是谁?

不能用吃亏作为标准来衡量,在国内因风俗习惯不一,彩礼标准有高低,天价彩礼肯定不被人们接受,婚俗习惯也应当被大家接受,礼轻情义重体现良好的心愿就足够,千万不能让彩礼变质变味失去它原有的意义。

用修法禁收彩礼并重罚也不现实,《婚姻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法不禁则可为,但违法必究。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法律专家的解读,《民法典》这个规定就是反对借结婚之由强行索要男方彩礼,做为结婚的条件,而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如果再以结婚的名义索要巨额彩礼,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记住“巨额彩礼”几个字。那么,具体多少彩礼才算巨额彩礼呢?好像还没见到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数字。

我个人以为,可能超过十万以上应该算是“巨额彩礼”了。总不能说,女方要个三五万左右,买个钻戒或三金,以及衣服之类就算“巨额”了。

结亲如结义。感觉男方一点彩礼不给女方,也有点说不过去。终究人家含辛茹苦地将女儿养大也不容易。觉得男方家庭多多少少还是要给女方一点彩礼的。

当然,新规的出台,对强行索取彩礼的行为还是有打击力度,对男方家庭还是有保护作用。比方说,以前就经常在报道中看过,说某某在临结婚那天,还强行向男方索要彩礼,不给彩礼就不上婚车,不给彩礼就不嫁等现象。

这就好似是将女儿当做是财物变卖、将女儿当做发家致富的工具一样,这种行为是非常要不得的。

以前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家庭要么就是和女方彻底闹掰分手,其结果不外就是鸡飞蛋打,自认倒霉。

要么就是再“大出血”一次,七拼八凑满足女方的欲望。其结果是,一结婚就吵吵闹闹,会给幸福的婚姻埋下隐患。

而新规出台后,对于那些为所欲为,漫天要价,将女儿当做发家致富的人家,就是一种震慑和惩罚。

具体怎么惩罚,我想不外是叫女方返还男方全部财物,甚至于会将女方这种行为当做是诈骗,绳之以法。

总的来说,新规的出台,确实是保护了那些有儿子的家庭,特别是对经济条件不好的人家,有很大保护作用。

但是,保护归保护,估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男方家庭,会娶不上媳妇的。因为单单只是有房有车,就难倒了许多家庭。即使是女方不要彩礼,除了房车,结婚的费用至少也要个二十万左右。

养个女儿不容易,娶个媳妇也很难!

  法律对结婚彩礼钱的多少是没有规定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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