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_闲置土地怎么认定?如何收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27:04 人阅读
导读: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闲置土地,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民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二是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未及时开发利用而闲置的土地。我国土地资源非常宝贵,是世界上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国家,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都是不应该的,如果不能及时整改,都应该收回已经批准的使用权。

农民自身原因形成的土地闲置,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民的承包地,因为效益低下,或者农民外出务工劳力缺乏无法耕种造成的土地闲置,也称为土地撂荒,这种现象现在在农村非常普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期间,村集体是不可以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但如果农民违背承包协议,人为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规定是,不管什么原因,农民人为对承包地抛荒两年以上不耕种,村集体就有权收回承包地。至于如何收回,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土地承包权是以合同形式认定的,收回土地承包权也应该像当初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样,由村民代表研究同意,村委会正式向承包户下达通知,废除原来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并报乡镇和县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农民造成的闲置土地,还包括一种非农业用地,即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申请使用。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被批准获得使用手续后,应该在两年之内将开工建设。如果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的一些老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后,农民又超过一户一宅的规定,无法重新建设时,也要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但规定是规定,农村到现在为止,实际上很少发生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也要报原批准单位备案,废除原来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农村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长期未进行建设,这也属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性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不动工建设,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造成征用单位未能按时开工,这种情况不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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