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15消费者权益法_315关于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3:18:06 人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2、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5、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6、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8、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9、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不能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一项专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起的纠纷,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且“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领域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优先考虑“食品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选择“消法”。

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网络等平台购物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其他途径购物存在无条件退货,除非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你好,根据315消费者权益法,如果聘请的是无设计师资格证的人员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了设计上或者施工上的损失违反了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可以投诉本地室内装饰协会,或者315消费者协会或者起诉法院。把双方的施工合同和盖章的施工图纸,还有工程预算,三份留作证据,还有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有施工资质证书都需要核实。以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为主要依据,比如无证设计师设计的图纸和实际施工中的柜子有差异,或者对消费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才能起诉法院。如果就无证书,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是无效。

根据《中华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一下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包括以下九条:(1)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经过两次修订:  一、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修正。  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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