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传票不送达被告,开庭是违法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未必是一定把传票送到被告手里,有很多情况没送到被告手里,也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和送到被告手里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告送达。法院经邮寄传唤无果,可以在法院公告栏里,或者相关的报刊上刊登开庭公告,公告满两个月就视为送达。例如我们诉青岛老赖武鑫案,就是公告送达的。
二,如果是被告自己提供给法院的送达地址,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被告一年内使用过的送达地址,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被告当面拒收的,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被告的同住成年人签收,视为送达。
五,被告为单位的,单位收发室或办公室签收视为送达。
六,将有关文书贴在被告经常居住地门上或单位公告栏也视为送达。
等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经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说被告不签收法院传票,或者故意玩失踪,起不到阻止法院开庭的作用,相反因为自己缺席,有可能丧失了可能的抗辩机会。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可以留置送达。
法院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当不能直接送达,或者受送达人拒收时,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当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时,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些情况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
对于不接受传票,缺席庭审的,法院也会依法缺席判决。
必要时,不接受传票,法院还可以“拘传”。
不接受传票,可能给自己代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如不参加庭审将丧失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机会,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事人要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遇到法院送传票的就应该接收。
如果你是判决书中的当事人(被告),你的地址就是判决书列明的地址,你的地址是不变并且可以收到邮件的,但是,法院没有邮寄的情形,你也没有受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具备这几个条件,则这个判决书程序违法,不能生效。应对方案有三(应该更多):1、凭判决书(下载打印件)、身份证(是单位的,凭营业执照和委托书)去作出判决的法院查邮件,确实没有的话,直接提出判决不生效异议,通常法院会中止执行;2、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肯定会立案,则执行中止;3、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后果是:判决书不生效;案件重新审理。
程序错误的原因:必须有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形,才能公告送达。否则,送达错误。也就是“程序错误”。
1、如果,虽然当事人本人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但法院已经依法送达(比如:由当事人的亲属或同住人或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的,或是法院公告送达的等):程序合法、可以缺席判决,过上诉期后不上诉的,判决生效。2、如果,法院未依法送达传票、导致当事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可以上诉,对于程序违法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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