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时候找律师合适_刑事案件,应该如何请律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28:57 人阅读
导读:如果公安阶段或检察院阶段需要协商赔偿和出谅解书,可以请律师或在律师指导下谈判,案子到了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好请律师。1.这些问题,很多人关心,有人会说...

如果公安阶段或检察院阶段需要协商赔偿和出谅解书,可以请律师或在律师指导下谈判,案子到了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好请律师。

1.这些问题,很多人关心,有人会说各有各的好云云,这不是废话么,我从我遇到的实际情况来说吧。

2.找外地律师还是本地律师?

刑事案件,想找外地律师的当事人,一般是对本地律师不满意。为何?我接触的某些非法集资案,当事人直言他们当地的律师都被打过招呼,这个案子只能做“形式辩护”,就是走走过场,装装样子。所以当事人直接打电话给我们律所,说要找外地的律师来不受任何干扰影响的办案,当然,请本地律师的好处是办案和会见会更方便。

所以我的经验是,若是大案又确有冤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海选专业刑事律师,若是没太大争议的普通刑事案件,可以考虑本地律师。

个人体会,大家尽管反对。

3.办案机关介绍的律师不要请。

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启动程序,当事人极有可能倍拘留,家属焦急万分,在某些地方,的确有公检法人员私下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情况。而我国是严禁公检法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推荐律师的。此类律师,来路不正,立场不明,此类律师到底是为当事人着想,为其辩护,还是为办案机关着想帮他们抓人,这是个问题,没准当事人请了个律师来害自己。。

曾有个案件,当事人妻子收到办案机关辅警给的纸条,说本案可找某某律师。当事人兴高采烈的支付了高额律师费后,等来了一个不阅卷,不会见,不谈案情,直接劝当事人认罪。事后该律师还暗示说可以取保,但需要一笔钱~这就是遇到了骗子律师啊。

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经验中的一个,不是普遍规律,您尽可以反对。

4.暗示自己有关系的律师不要信。

其实中国人都知道,社会上100个号称自己有关系的人,99个是骗子。关系都是你自己的,如果你需要拜托别人拖关系,说明你还是没有关系,你极有可能遇上号称有关系,有门路的骗子。

5.请大律师好还是普通律师好?

答案是,请敬业、专业的律师好。不论是请大律师,还是请普通律师,终究是想请个好律师,何谓好的律师?无非是敬业、专业两点尔。那如何看出敬业与专业呢?

很多人会给出一些诸如“用心感受”等假大空的话,听完还是云山雾绕,我提供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方法,在咨询律师时,可将该律师的话套到别人的案子上,看能否适用,如果也能用,那说明这个律师给你的建议没有针对性,是比较空泛的行活;反过来,如果该律师提供的建议你无法套用到别人的案子上,非你的案子莫属,那就是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因为我见过一些律师,在与当事人家人沟通时,会大谈特谈自己过往不相关的执业办案经历,谈刑事程序法,就是不谈案件问题,为啥?极有可能是因为他也不懂,也没兴趣懂,而且希望掩饰这种不懂。在律师界有一种怪象:某些大律师名气越大,越不亲自办案。某些大律师把精力用于谈案接案,案件一接下来就交给身边的助手去处理,自己至多过一下目,把一下关,所以当事人家属须警惕啊,提防重金请了个大牌的“实习律师″或"授薪律师"。

谢邀!

这个时间是有的。

一、就法律规定的时间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也就是说法院对决定开庭的案件,要在开庭前十天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十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委托律师的,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提前三日告知律师,这是法定的时间,是不能被剥夺的。

二、律师参与辩护要做充分的准备

律师准备辩护工作,需要会见被告人,需要阅卷,需要跟公诉人、法官沟通,这些都需要时间。如果时间紧,和法官也可以商量庭审的时间。因此,如果决定要委托律师辩护,就尽早委托,这既能为律师争取时间,也是对自己事情的负责。


我曾经接待过一对老年夫妻,他的一双儿女在兰州某区法院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被判重刑,和我见面时,案件已经上诉了大概有二十多天。

谈了案件,过程很是曲折,觉得的确有些问题。后来,这对夫妻拿出公安局让被敲诈单位报销汽油的白条,还是原件,二十多张,足有三十二之多。

问我,这个有用吗?我说当然有用。

我问,这是公安局打的白条,怎么到了你们的手里?他们说,是被敲诈单位的人给的。

我给他们讲了讲辩护思路,他们也听得进去。走的时候说考虑一下,给我回话。

过了两天,又给我打电话,咨询了一个问题,后,说过几天到所里办委托手续。

我说,你要是委托就尽快,不然我的工作都没法进行,要会见、要阅卷都得有足够的时间。他们说,行。

又过了一周的时间,给我发来短信,说中院维持原判了。

这个我倒是没觉得什么。之后,他们夫妻二人的表现让我不能理解。

他们给我编辑了长达几百字的短信,哭哭啼啼,问我该怎么办?

我很是无语,手中有炸弹,却没响。

并不是说,我去辩护了,结果就能怎么样,是作为家属,他们没有努力。

从被诈骗单位转给他们儿女的二、三百万,都投资办企业了,现在企业无人管;一儿一女又被判刑长达十四年,结果是被搞的是人财两空。

看到这个问题,我心情非常复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律师帮助?什么时候找最好?我的答案是不是要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案情定吧,但是如果决定要找律师,一定要尽早,最好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就找,切记越早越好,案件在侦查阶段极其重要,是固定和寻找证据的最佳阶段。看到好多关于律师负面的报道,有的说律师没有用,还有的说花钱请律师还不如找关系等等,说说而已,毕竟嘴长在人家身上,但经没经过脑子就不可考了。

不可否认,当下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即使高水平的律师是不是愿意百分百地付出也很难说,但不能否认,绝大多数律师接受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后,会尽力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就是提出嫌疑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更想谈的就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正处在理论更新的萌芽期,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解决诸多疑难复杂案件面前显得束手无策,理论深度不够,说理性不强,极易造成主观归罪、刑事逼供等非法现象。而目前公检法系统中,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人还占据着相当的位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当前,来自于德日刑法理论的持”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客观主义刑法,正在大踏步走进我们的视野,相比传统”四要件“更具科学性、说理性和精细化,使我们真正看到原来刑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值得细细品读。以下笔者以一具体案例,按照传统”四要件“观点和”结果无价值“观下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理论也采刑法客观主义,在案件处理上与结果无价值观点结论基本一致)来分析,看看会得出什么不同的结论,以此来回答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否要请律师及注意事项。

案例:刘某在一年这之内持短程票超距离乘高铁达110次,逃票款12000元。

按照传统”四要件“分析,刘某欺骗高铁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然后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调查,刘某行为侵犯罪的客体为公共财产权(票款)、客观方面采取欺骗的手段逃票,侵犯了公共利益、主观方面有诈骗的故意、主体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四个要件齐备了,定诈骗罪没有问题。

按照”结果无价值“观下的客观主义刑法,分析的思路是这样的:刘某虽然有欺骗的意思,持短程票上车后,超距离乘车,但是高铁工作人员并没有基于刘某的欺骗而允许其超距离乘车,换言之,高铁工作人员允许刘某在票面上写明的车站间乘 车,而刘某到站没有下车,继续乘车,高角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短情,谈何被骗。从客观要件上来说,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要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被骗而自愿交付财产于行为人。本案,高铁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刘某到站没下车,谈何自愿让其乘车呢!因此,本案刘某构成盗窃罪。

由上可见,根本不同的刑法理论,同一个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罪名,我们知道,同样的数额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量刑差距很大。不同的刑法理论观点在法庭上的交锋孰优孰劣,立可见分晓。而法官对不同的刑法理论都了解,法官地位中立,让法官采纳哪个观点,就看检方和律师在法庭上谁能说服法官,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嫌疑人请律师的必要性。

嫌疑人在聘请律师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大概有如下几点:

首先,聘请刑法理论功底深且有强的服务意识及正义感的律师是首选项。个别律师认为刑事案件只做程序方面的辩护行了,实体辩护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的律师最好还是不要请了,因为,程序辩护根本没有实质意义,刑事案件除了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外,大部分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大部分案件程序辩护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面对律师时,嫌疑人一定不要隐瞒案情,实事求是地把案件全部讲给律师,以便律师对案件作出初步评估,从而确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做无罪辩护罪,并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如果嫌疑人欺骗或隐瞒真相,会大大削减律师的作用。

再次,不要轻信动不动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大多数案件经过公检的加工,案件到了庭审阶段,无罪的发生概率很低,更可怕的是由于无罪辩护而错过了对嫌疑人从轻或减轻的机会。

最后,不要把所有希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律师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嫌疑人提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权益,律师必须以尊重事实和法律为前提。再次提醒,如果决定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越早越好!!!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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