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_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3:18:12 人阅读
导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

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教育法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缺一不可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了“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请自来。

按照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违法性(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有责性(可以将该结果归咎于行为人)。有责性就考虑到行为人的年龄、是否精神正常、在具体情境下是否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等。而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则一般取决于下述三点:(1)罪行的违法、责任程度;(2)预防犯罪的目的;(3)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其他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就具备责任能力,对于一切犯罪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考虑到:(1)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较低,难以识别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责任程度减轻;(2)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容易进行教育和改造;(3)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国家关爱未成年人政策的体现。

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指犯罪成立,但是,犯罪成立后,如何处罚、处罚程度等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实现问题,负刑事责任之后可能也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也可能是责令赔偿、行政处分、具结悔过等)。简言之,负刑事责任是前提,受刑罚处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这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过错

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损害事实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责任人有教育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②存在着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或过失心理,即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所述四方面是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一、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二、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三、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四、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扩展资料: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二)免责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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