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小案件怎么处理_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09:35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公检法司的分工是不同的。公安局负责拘留、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复查、批捕、公诉、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负责审理判决,监狱负责收押执行。具体到本案,检察院给...

刑事案件,公检法司的分工是不同的。公安局负责拘留、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复查、批捕、公诉、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负责审理判决,监狱负责收押执行。

具体到本案,检察院给说判一缓一,罚金5千,法院还开庭吗?应当是现在检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这只是个建议,最终还要法院开庭审理,通过控(检察院)辩(嫌疑人)双方的博弈,法院作出居中裁判,判决书生效后交监狱执行。

所以说,开庭是肯定的。当事人应当认真研究一下自己的案情,看检察院方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有问题,自己是否能找到更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或者能找到证据抗辩检察院认定的从重、加重的情节,能争取的仍可以争取。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子只有两种结果,即起诉或者不起诉,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说法(至少在法律上没有),不起诉分为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是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立案要求: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准确及时,分级立案。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大家经常看到一些重大案件发生以后,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要对这个问题有个透彻的了解,需要弄清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

(一)侦查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逮捕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立案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 公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五) 公益诉讼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六) 诉讼监督权。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七) 执行监督权。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八) 刑罚执行监督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九)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受理公民报案、举报、控告、投案自首等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

正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为了保证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可以派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勘验现场、查阅案卷、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等等活动,来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羁押21个月检察院撤回起诉,案子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要看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想说的是这起案件得是多大的刑事犯罪呀?羁押21个月都完不成司法程序?哪个省市发生的这种事情呀?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出现的概率呀?如果经过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卷缺乏认定证据的话,检察机关可以给公安机关退卷补侦的,向你说的已经三进两退的案件还真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撤销公诉就足以证明你没有涉嫌犯罪、你是被冤枉给你造成了21个月的非法羁押,检察院既然已经当庭撤销公诉,就理应依法将你无罪释放,怎么还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呢?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就是把你违法羁押21个月担心你会去告状,为此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可以暂时封住你一年的嘴巴,包括国家赔偿你都无法申请,第二种就是你的案件又发现了新的其他证据需要撤销公诉重新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公诉,不过怎么也不像是第二种的可能,更接近第一种的可能性,取保候审期限是一年,你先看看吧,如果在一年内没有把你怎么样?取保候审到期自动解除后你就要求给你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然后你就以刑事国家赔偿为由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申请刑事国家赔偿,你如果不是犯罪被羁押21个月是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而且办案人员也会被追究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

1、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2、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机关相关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处理申诉(投诉或者要求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结

具体的案件,具体执行。

检察院办案有直接受理的,也有移交受理的。办案是很严谨的,流程也比较复杂,那么检察院办案都有一些什么流程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具体办案程序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侦 查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

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