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公司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制企业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我们通常说的一把手,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因此,变更公司法人应为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为逃避债务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作法是完全没用的,因为公司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该公司的代表人,他只对他负责的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其他公司或个人承担责任;要起诉也只能起诉该公司,正如俗话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三、能否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何依据?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是不能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管是前任或现任法定代表人)。但以下情况可以追究:
1、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前法定代表人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可以将前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二被告人起诉。
2、如果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老赖层出不穷,如何查抄个人老赖资产、对个人老赖强制执行、追查个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网络上的花招已经五花八门。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老赖群体——「公司老赖」。
公司老赖是指那些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向债权人借款,却因为公司运作、管理层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公司没钱还的群体。当然,是真没钱换还是想薅着公司最后的价值跑路,还得两说。今天,主要来讲讲这种想跑路的「公司老赖」。
最近,很多公司老赖为了躲避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国的措施,会在法院结案前“偷偷换掉公司法人的职位”,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不需要出门的老太太、或者村口的大爷。毕竟,限制老大爷和老太太的高消费和出国权利,也并不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那么,这样的偷梁换柱,就没法再限制前法人的高消费和出国了吗?
天真,当然不可能!!老赖不管怎么赖,最后都有因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影响职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也就是说,在判决书强制执行后,若是被执行公司不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日期执行。不仅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无法出境,包括这个公司的负责人和对这个判决项目有责任的人员,统统都会被限制出境和高消费。所以,即使这个欠债公司的前法人在执行前就偷梁换柱换了法人,也无法逃脱强制执行“被限高”的决定。
但是,强制执行“被限高”就可以拿到钱了吗?小编告诉你:风险还是很大!一般欠债公司可能不只欠你一个人的钱,他可能同时欠着很多人的钱。这时被强制执行人会存在先后还款顺序,也就是说,可能还到你这里,他的资产已经为“0”了!
这么大的风险,耗时耗力,何必呢?如果你需要这笔债权的钱,不如考虑「债转」,一种新型的债权处置方法。不但在「债转」之前不必花费一兵一卒,而且可以尽快的拿回现金,实现资金的灵活性。
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以后,限高会取消吗?当然不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再对单位进行限制高消费时一般会同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一般以决定限高时的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决定限高以后,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法院一般也不会变更,而是仍然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准继续限高。
为什么不变更限高对象呢?在实践中,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如果在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就要变更限高对象,那么限制高消费将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任何一个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只要更换一个不怕限高的岁数大的老年人,那么法院的限高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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