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好,公司欠款,是可以起诉股东的,但是只能起诉持有股份最大的股东(在这里解释,公司里最大的股东,就是属于公司的董事长,如果大家股份平等,需要经过所有股东选举),如果最小的,或是股份没有懂事长大的,是起诉不了的,以下原因:第一,股东可将自己的股权(在这里解释,股份属于公司的股票和股权,必须股票和股权同时存在,公司才会有自己的股份,),卖给他,或者是转交给他人。第二,股东不是公司最高负责人,除非董事长已经消失,股东的股份只比董事长小一级,比所有的股东都大一级,此时,可以任公司最高负责人(董事长)第三,公司欠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必须由公司最高负责人,即董事长,或是总裁,用公司的钱补下欠款,如果公司的钱已经没有,公司还有欠款,此时董事长就只能用下自己的私人钱财,此时,起诉股东(并非公司最高负责人,即董事长),在法律上是无效,无法起诉成功,除非董事长将股份转让给某位股东,此时某位股东任公司最高负责人(即董事长)此时可以起诉。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那么追加被被执行人需要注意几个条件: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转化为公司资产,法律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抽逃注册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想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话,必须提供其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
2、如果你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两个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针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二十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由被申请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既然已经判决了,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还钱,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呀,拿着你的判决书到判决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那还等嘛呢?还没走执行程序,再行起诉是不会受理的。
简单的和直觉的判断,不需要也不能。但也有例外。
更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股东的责任是出资到位,就履行到股东责任。
公司因经营问题出现欠款现象的时候,应直接向公司讨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
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公司的股东出租没有到位,以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掏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无力或者故意不还欠款,这个时候,可以把股东作为被告,由其履行资金到位和还款的责任。
这个时候,需要大量公司的内部和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对于外界的人来说,取证过程和取证艰难。会增加胜诉难度。
总的来说,要看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况,遇到此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甚至聘他们代理。
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股东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果股东为了公司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